张柏芝不认拍电影「票房失利」 拒评助手电邮余毓兴称电影须符要求才接拍 「因真的不想做烂片女王了」

更新时间:11:24 2025-12-09 HKT
发布时间:11:24 2025-12-09 HKT

女演员张柏芝遭前经理人余毓兴控告违反合约一案,张柏芝自上周五出庭作供,期间几度于庭上情绪激动,曾一度落泪。案件今于高等法院续审,原告方续盘问张柏芝时,提到张柏芝助手透过电邮表示电影符合条件才接拍,因不想再做「烂片女王」,原告亦问到张柏芝是否有拍完电影后、遭媒体报道票房失利。张柏芝质疑「票房失利」定义,称「我阿妈觉得好好㖞」,又指「挑衅性嘅问题好难答㗎㖞」。张柏芝今作供完毕,她乘坐私家车离开法院时保持沉默。

原告余毓兴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由大律师邓力行代表;被告张柏芝,由大律师林嘉仁代表。

认期间有签电影合约但否认曾收276万订金

原告方今续盘问张柏芝,提到张柏芝和余毓兴在2012年5月曾签署《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当中提到余在3日内要向张柏芝或经理人公司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76万元订金;原告方亦展示一张金额为276万元的支票,指余向张柏芝支付了该笔钱。惟张柏芝称没有收过该276万元。

原告另展示张柏芝助手和余之间的电邮,当中附件为该电影合约,并要求余和公司不要抽取佣金。张柏芝则表示自己不会参与助手与余之间的电邮交流。原告续问到,电邮是否反映当时张柏芝周转不灵及「需要揾钱」,故要求余预付276万订金。张柏芝否认当时须资金周转,并反驳「由我出道到依家,每一个工作都唔系白做」、「每一日都需要揾钱」。

电影终没拍成但坚称没拖欠余毓兴

张柏芝又称该合约为电影合约,而最终没有拍成电影,「做咩收钱」。原告方则指根据合约,不论有否拍电影,都须支付276万订金。张柏芝则重申她没有收过该笔钱。

当被问到截至2013年5月为止,在张柏芝与余毓兴之间,张柏芝有否拖欠电影未有拍摄。张柏芝坚称没有拖欠对方,「因为无电影存在过呀……无存在过呀,法官大人」。原告其后问到张柏芝是否没有拍过合约所指的两部电影,张柏芝同意,惟重申「我之前一路讲嘅都系真话」,并指自己一直以来的坚持,是要电影各方面符合要求,包括剧本、导演、男女主角和灯光等,「电影唔系一张电影合约……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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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票房失利 反问原告方「传媒你亲戚嚟㗎?」

原告方又提到,张柏芝拍摄电影后,电影票房失利。张柏芝反问「咩叫票房失利」。原告方则指,有大众或传媒「话唔好」。张柏芝反驳道「我阿妈觉得好好㖞」、「传媒你亲戚嚟㗎」。法官欧阳浩荣一度介入,张柏芝则称「佢(原告方)挑衅性嘅问题好难答㗎㖞」。

原告方续指,余在2013年一直透过张柏芝的助手与张柏芝就不同电影题材沟通,去张罗或安排张柏芝拍电影。张柏芝不同意。原告续引述,张柏芝的助手在2013年5月发给余的电邮,当中提到相关电影所有事项须符合要求,「因为真的不想做烂片女王了」。张柏芝则指原告方不应拿他人的电邮来询问自己,应该询问其助手。

没参与《女神的新衣》节目但无被追究 「我亦损失700万人民币」

原告方又指,余毓兴不能强逼张柏芝拍摄电影,自双方签署上述电影片约后,基于余不能控制的因素,片约义务和责任不断顺延;余毓兴当时亦从没有隐瞒新亚洲清盘一事,也不曾欺凌或欺骗张柏芝。张柏芝不同意。

原告方另提到电视节目《女神的新衣》,张柏芝确认最终并没有参与节目,并指「亦都令我损失咗700万人民币」。原告方追问,节目主办方有否向张柏芝追究责任。张柏芝否认,称「主办方系追究某人」,又指主办方亦想她一起追究别人。

张柏芝助手周静仪认曾写「不想做烂片女王」电邮予余,要求对方为张柏芝严选电影剧本。王仁昌摄
张柏芝助手周静仪认曾写「不想做烂片女王」电邮予余,要求对方为张柏芝严选电影剧本。王仁昌摄

助手称2011年为助张柏芝筹钱完成物业交易而联络余毓兴

张柏芝助手周静仪今午出庭作供,并接受原告方盘问。周静仪确认,2011年张柏芝签署买卖合约购入世纪大厦单位,但出现资金问题及须筹得4000万元。周称自己当时很苦恼,最后想到余毓兴,「因为个时一齐合作《河东狮吼2》」;惟双方本来并不认识,周联络余时,双方亦非认识很久。

原告方续问到新亚洲清盘一事,周静仪称不会每天都查找有关张柏芝的新闻,「同埋我唔会尽信」。原告方则展示一则标题为「张柏芝老东家新亚洲娱乐遭香港高院清盘」的新闻,并指张柏芝在2013年9月出席活动时,曾被记者问到新亚洲清盘一事,事后周致电余毓兴,获告知新亚洲因为与电影公司出现版权纠纷而清盘。周静仪称不记得,但指余毓兴当时只透露「差200几万咋嘛,还返咪无事啰。」

认曾写「不想做烂片女王」电邮予余要求为张严选电影剧本

原告方续问到,张柏芝和余毓兴在2012年5月签署《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后,张柏芝有否收到276万订金。周称没有,指自己没有看到入数纸或相关文件。其后原告方再次引述周在2013年5月发电邮给余,提到电影须符合条件,「因为真的不想做烂片女王了」,因张柏芝当时参与的电影成绩不佳,故周在电邮亦要求余挑选较佳的剧本。周表示「系」,但周亦指余在2012年至2013年没有提出过任何剧本。

案件编号:HCA1227/2020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