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法官质疑辩方提出只按字面解读《香港国安法》 反问辩方难道倡议制裁特首并非针对特区政府
发布时间:12:21 2025-08-25 HKT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今踏入第153日审讯。辩方继续其结案陈词,法官李运腾指出本案重点是黎智英及《苹果日报》是否向外国请求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辩方承认他们在《香港国安法》 生效前的确曾向外国请求制裁等,但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并没有「直接」请求外国制裁等。控方重申证据证明黎智英曾透过Signal讯息直接向外国请求制裁等。辩方强调法庭审视黎智英的言论不应断章取义。法官杜丽冰则重申法庭不会仅看涉案文章或节目是否曾提及「制裁」一词,而是考虑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的原则的同时,结合涉案言论的具体语境作判断。
辩方强调法庭应在整体语境下审视黎的言论
辩方资深大律师彭耀鸿指明,黎智英及《苹果日报》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未有直接向外国请求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而涉案文章及言论均只是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保障新闻媒体免受政府干预,得以独立自主地进行采访、调查、报导及评论,向大众呈现事实及提供资讯。辩方强调传统媒体有责任提供多元观点,《苹果日报》等报章均不必保持持平报道。辩方引述《基本法》及宪制原则,主张新闻自由在民主社会中扮演关键角色,故传媒应比一段民众享有更大表达空间。
法官李运腾提出,如今随著网际网路的广泛使用,人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发表意见,人人都可以成为新闻出版人发布新闻,另指出法庭责任是凭证据去考虑黎智英是否利用《苹果日报》向外国请求制裁,与新闻工作无关,重申本案重点在于事实裁断,即黎智英曾否作出制裁请求。辩方承认黎智英与《苹果日报》在《香港国安法》 生效前的确曾向外国请求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而制裁请求在《香港国安法》 生效前并不违法,认为控方需证明各方在《香港国安法》 生效后曾达成新串谋协议才可定罪。



辩方指黎的文章及直播节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并无直接请求制裁,仅为评论时事或表达意见,又强调法庭应在整体语境下审视黎智英的言论,而非断章取义。法官杜丽冰则指出,法庭审理本案时会考虑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的原则,但需结合具体语境,而非仅看涉案文章或节目是否提及「制裁」一词。
控方指有证据证明黎智英曾透过Signal讯息直接向外国请求制裁
法官李运腾重申,本案焦点是黎智英曾否与他人达成串谋协议,而且他们是否为执行串谋协议而无视法律后果。辩方则表示若控方连指称达成串谋协议的时间都未能证实,更难以证实各人曾达成串谋协议,发布煽动性文件及请求外国制裁。李官指若各人的串谋协议条款指明是参与者不做任何违法的事情,而协议生效期间刊宪立法,令他们所协议的事情变成违法,若如果他们坚持不违法,自然不会犯法。
法官李运腾进一步举例指,《危险药物条例》及《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前大麻二酚(CBD)在香港合法,若有人订购了CBD并在运送途中,政府修例并把CBD列为危险药物,他们继续进口CBD即属违法,法官杜丽冰补充,此例子可显示即使各方没有达成新协议,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新法例已生效,各方仅延续旧协议亦可能构成犯罪,故毋须证明他们曾否达成新协议。
法官李运腾指出本案重点是黎智英及《苹果日报》曾否向外国请求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向外国请求制裁等事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属合法,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则属违法。辩方承认黎智英与《苹果日报》在《香港国安法》 生效前的确曾向外国请求制裁等,但强调他们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没有直接请求外国制裁等。法庭亦同意《苹果日报》及黎智英的访谈节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在《香港国安法》 生效后没有直接向外国请求制裁等,控方则提醒法庭即使如此,控方亦有证据证明黎智英曾透过Signal讯息直接向外国请求制裁等。
法官不认同辩方指请求制裁中港「官员」不属「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辩方提到,《香港国安法》第5条指明「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香港国安法》第29条指明「请求外国实施或串谋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的人才触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辩方强调请求制裁中港才触犯《香港国安法》,请求制裁中港「官员」则不属《香港国安法》「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范围内。法官李运腾则指,即使请求制裁中港才算犯法,但请求制裁中港官员如行政长官,便会「对中港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亦符合控罪要素之一。
辩方质疑「从犯证人」张剑虹证人陈述书与庭上供词前后矛盾
辩方指《壹传媒》前行政总裁暨《苹果日报》前社长张剑虹的证人陈述书与庭上供词前后矛盾,张剑虹在录影会面时坚称自己没有参与涉案串谋发布煽动刊物,亦没有意图作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质疑张剑虹在荔枝角收押所多次与现驻守香港国安处的侦缉警署警长会面后被说服成为控方证人,特别提到其中一次警长探访张剑虹近3至4小时,正是说服张剑虹成为控方证人。辩方认为张剑虹在庭上作假口供,可见张剑虹的供词不可信,要求法庭拒绝接纳张剑虹的供词。
辩方重提张剑虹曾称「苹果为捍衞香港言论自由等核心价值绝不妥协」,即使《香港国安法》生效也不会改变《苹果日报》的核心价值,而辩方指张剑虹等《苹果日报》高层与《苹果日报》持有相同价值观,故黎智英根本毋须下达编采指示,质疑张在庭上供称「黎生绝对有畀指示」为谎言。辩方指黎智英不会每日下达编采指示,仅会就他有兴趣的议题下达编采指示,如2019年7月1日示威者冲撃立法会大楼。
辩方另称控方若要证明某人「请求」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请求」至少已传达给对方,对方亦已接收「请求」。辩方强调黎智英由始至终均没有承认自己打算违反《香港国安法》,黎智英出庭自辩时只是指「国安法的红线太模糊」,承认他「打擦边球」 挑战国安法红线,亦会「承受触碰国安法红线的风险」,但均是指他会继续做「合法范围内的事情」,「不会蠢到去做」明显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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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提及黎智英一向是和平示威游行的拥护者,黎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尽力阻止《香港国安法》 的推行,而高等法院上诉庭就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谭得志发表煽惑文字案判词中指出,条例清楚表明批评政府、法院判决等司法行政,或参与关于政府政策或决定的辩论,甚至提出强烈、激烈或批判性的反对意见,均不构成煽动意图。法官李运腾则指涉案文字可能有此四项意图外等其他意图。
辩方强调黎智英与《苹果日报》尽其所能去避免违反《香港国安法》,黎智英也从没有意图违反《香港国安法》。法官李运腾询问辩方有没有案例指引,说明控方需否证明涉嫌请求制裁的被告明知其行为犯法,要求辩方归纳相关案例,明天开庭再作讨论。
另一方面,法官李运腾提到,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指明,任何作为、言论或刊物不会仅因其有下列意图而具有煽动性:(a)显示政府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误导或犯错误;(b)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宪制或法例或司法的错误或缺点,而目的在于矫正该等错误或缺点;(c)怂恿香港居民尝试循合法途径促致改变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项;(d)指出在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产生或有倾向产生恶感及敌意的事项,而目的在于将其消除。李官亦要求辩方明日就此作陈词,说明此条例如何能应用于豁免涉案161篇《苹果日报》文章的煽动性。
案件编号:HCCC51/2022
法庭记者:刘晓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