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难死因│时任验船主任不曾参与「南丫四号」验船过程发出证书 信纳验船同事专业训练 庭上遭质疑为「橡皮图章 有乜签乜」
发布时间:11:28 2025-05-22 HKT
南丫海难死因研讯今(22日)进入第13日,已退休海事处验船主任曾为「南丫四号」签发过5张验船证书,供称未曾参与「南丫四号」的验船过程,惟会信纳验船督察的专业训练,明言一般做法有机会在未检查过验船结果前就已签妥证书。遇难者家属方即质疑他为「橡皮图章」,直指他「俾乜你就签乜」,他不同意并反驳「我信佢地有专业资格」。遇难者家属方引述不同验船督察对检验水密装置的理解不同,他表示「我唔理解点解会有咁大嘅分别」。
已退休海事处验船主任徐新明庭上供称,在1999年获调派至本地船舶安全组的机械科,负责审批电器及机械图纸等,被问及如何监督验船督察时,回应「佢地系出面验船系独立验船,唔系每只船都会睇到佢地验船」,确认无参与「南丫四号」的验船。死因研讯主任质疑徐新明如何得知验船督察的验船结果真确时,解释验船督察会将检查表放在档案内,而自己会「尽量睇 因为好多船」。徐新明另提及自己不会参与及没有资格审批有关船只稳定性的计算,直言会由船体科同事负责。

1999年至2004年间为「南丫四号」曾签发5张验船证书
徐新明在1999年至2004年间为「南丫四号」签发过5张验船证书,他指签发验船证书「一定要验船主任签名 即使唔系验船𠮶𠮶」,并指有机会在未检查过验船督察的验船结果前就已经签妥证书。遇难者家属方即质疑徐新明为「橡皮图章」,直指他「俾乜你就签乜」,徐新明不同意并反驳「我信佢地(验船督察)有专业资格」。遇难者家属方再追问指,徐新明为最后把关人,「你一签名船只就获准航行」,惟徐新明续称认为验船督察有「验船嘅常识」,确信他们有足够的训练及资格检查水密装置。
遇难者家属方引述1995年的验船指引检验水密装置项目,向徐新明提问验船时要检查甲板以上还是甲板以下的水密装置,徐新明回答「凡系水密装置都要验」。徐新明忆述,签发验船证书时会有3份文件,包括「定期验船记录(表格MO540)」、上一年的验船证书及该年的验船证书。徐新明遭遇难者家属方质疑3份文件都没有能供确认有否检验水密装置的检验项目,徐新明如何确保验船督察确实有检验水密装置,徐新明回应「跟指引做 以同事验船经验去睇」,并指文件确实「做得唔完整」,但信纳验船督察都会检验水密装置。遇难者家属方引述不同验船督察的证供,提及各人对年检检验水密装置的理解不同,有证供提及仅检验甲板以上的水密装置,徐新明表示「我唔理解点解会有咁大嘅分别」。
遇难者家属方引述邮件,徐新明曾批准豁免南丫四号部分检验项目的申请,质疑徐新明基于什么标准放宽验船要求,徐新明回应指1995年工作指引「无话可以改变定系唔可以改变嘅」,若船东有申请便会作考虑。海事处代表大律师罗蔚山引述现时《商船(本地船只)条例》提及处长有权作出豁免,而1995年工作指引则仅是供同事参考的文件。遇难者家属方续问既然水密装置如此重要,何以检验项目表格(表格MO540)没有包含要确认水密装置剔选,徐新明认为「任何表格都唔可以十全十美」。

退休验船督察陈淇昌:每日睇好多船 冇留意两舱之间有门
已退休海事处验船督察陈淇昌供称,1987年加入海事处后任职本地船舶安全组的电器科,分别在1996年两度为「南丫四号」新船做检验、在1997年进行2年一度年检的主机复检、及在2003年做过最后检查,4次检查均没有进入船底。陈淇昌被问及最终检查是否需要检查水密装置时,则表示会检验甲板以上的装置,解释最终检验是将船只放在海上做检验,甲板以下的密闭空间没有足够的通风设备及照明系统,因此「我地唔会落去 惯常做法照下有无积水」,并称船舱内会有油积而不适宜落去检查,明言甲板以下的水密装置在早前的检查已检验「信纳咗其他同事啲检验」。
遇难者家属方质疑陈淇昌在2003年为「南丫四号」做最后检验时,理应要确认压载物的正确位置,惟陈淇昌并未带备图则进入船舱检查,陈淇昌相信压载物的存放位置与以往一样,并称「船有好多图纸,每日要睇好多只船」,因此没有留意两舱之间有门,「有系舱口照下」。
罗愕莹称南丫四号照东区一号规格建造
死因庭再次传召财利船厂董事羅愕瑩出庭作供,以厘清与时任财利船厂工程部经理张泉佑的证词与其不符作解释。羅愕瑩在死因研讯主任的提问下称,在中标港灯的「南丫四号」建造项目时,已知道与新加坡造船事务所Naval-Consult设计的双体船「东区一号」的规格相似,并「大致上系」会依照「东区一号」的规格建造「南丫四号」。羅愕瑩被问及是否在Naval-Consult绘画「南丫四号」图则前就已经确认两舱之间不设水密舱壁,羅愕瑩同意,并称当时有与Naval-Consult的John Lim商讨过。死因研讯主任提问「南丫四号」与「东区一号」最大的分别时,羅愕瑩明言「结构上应该系(两者)唯一嘅分别」。
死因研讯主任质疑既然两舱之间没有水密门是唯一的改动,理应在收到图则后会对这部分进行检查,羅愕瑩回应「检视图则唔系我嘅责任」,惟认为财利的其他员工「唔需要」知道他与John Lim的对话,因为员工「无机会」看到「东区一号」的图纸,故不会比对两者的图则。羅愕瑩另提及Naval-Consult为外国公司,不懂香港的法例,因此当时有向对方提供蓝书(即《小轮及轮验船指示(1989年)》),遭质疑在2013年的调查委员会证供不符时,他回应「我觉得两者立场无出入」,更强调由始至终的立场均认为「南丫四号」在两舱之间「唔需要水密门」。

认对「船总长度一成」规格理解与财利员工不同
羅愕瑩庭上承认自己对「船总长度一成」规格的理解与其他财利员工不同,羅愕瑩早前认为「船总长度一成」是指尾舱的长度不能少过船只总长度的一成,被指出他的规格的理解错误。死因研讯主任庭上指出,以其理解的话财利有不少船只便违反他心目中的法例,羅愕瑩回应「无留意」,死因研讯主任质疑「南丫四号」究竟有何特别之处令他认为会违反心目中的法例而取消水密门,羅愕瑩回应自己较少参与船只制造,大部分船只由时任财利工程部经理张泉佑设计,惟「南丫四号」制造时张短暂离开财利,因此「要我自己involve」。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关注,财利在是次海难后是否有内部检讨,羅愕瑩回应「一定有嘅」,解释会有员工负责复核图则。
遇难者家属方质疑羅愕瑩称有进行检讨,惟他在上星期的庭上证供仍错误理解「船总长度一成」,他解释有检讨过是否要在「南丫四号」安装水密门。遇难者家属方质疑羅愕瑩在1995年与John Lim商讨采用与「东区一号」的不同的设计时,仍向海事处递交「东区一号」的图则,羅愕瑩回应「「南丫四号」同「东区一号」嘅structure(结构)一样」,惟认为「水密门唔系structure,系分间」,提交「东区一号」的图则仅供海事处审批船只的结构,「俾佢睇为咗结构」,形容「structure系造船嘅basic」,惟同意没有向海事处提及过两者的分别。
新加坡公司不认收过「蓝书」 罗回应「无法子帮佢」
海事处代表向羅愕瑩提问是否向John Lim展示过蓝书,形容「似乎你教育咗John」,羅愕瑩同意。海事处代表引述John Lim的证词,提及自己不认识蓝书,羅愕瑩回应「如果John Lim唔记得,我都无法子帮佢」。海事处代表续引述张泉佑的证词,提及财利会自家设计双体船,羅愕瑩否认,称「应该佢记忆出错」。海事处代表另引述有17只财利制造的船的尾舱长度短过「船总长度一成」,羅愕瑩解释「你可以话我无留意」,惟同意对规格的理解错误「我错咗啦」,被问及John Lim证词从没提及过有羅愕瑩声称的对话时,羅愕瑩称「我无回应」。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向羅愕瑩指出「你对船嘅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几 impressive」,质疑羅愕瑩为何会认为「船总长度一成」规格与建造船只有关,是否检验过蓝书后自己演绎。羅愕瑩再次提及张泉佑当时离开财利,所以当时才要认真检阅蓝书而演绎了个人对规则的理解。
相关新闻:
南丫海难死因│验船督察年检时无带图则靠目测 否认未留意两舱之间须设水密门属失误
南丫海难死因│前海事处验船督察曾建议南丫四号船舱围板高度须达300毫米 以符合「蓝书」指引
南丫海难死因│海事处总验船督察:唔会将图则由头睇到尾 同意旧有验船制度有缺憾
南丫海难死因│船厂董事罗愕莹同意是南丫四号项目最终决策人 须承担建造纰漏责任
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讯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难者一并展开研讯,不设陪审团;有利害关系方为海事处、经营「海泰号」的港九小轮控股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建造及经营「南丫四号」的财利船厂、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赵少琼的胞弟赵炳全坐家属列席听审。
39名遇难者为区晓霖、邬宝甜、张月媚、许嘉伟、李瑞兰、郭亮莹、苏贵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张颂轩、徐莲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颂彩、易慧、黄丽珍、黎翠玉、徐志伟、陈敏盈、陈荣基、郑燕兰、刘静岚、梁家杰、李咏梅、甄子祈、古文昌、赵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灵、林嘉敏、刘文丽、陈巧銮、郑先鑫、何黄佩兰、徐凯盈。当中包含8名儿童,他们于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岛对海域被淹死。
案件编号: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