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仑港——私募基金成上市后盾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于八月底生效,为香港引入新基金结构,容许私募基金以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成立及营运,使本港有望成国际私募基金及资产财富管理中心。
  开曼群岛曾因监管宽松、审批快、成立基金成本低,成为离岸基金中心。但开曼群岛于二○一九年起生效的《经济实质法》,要求离岸基金证明其具经济实质,否则无法继续成为管理实体。今年初开曼《私募基金法》及《共同基金法》生效,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更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规定一系列监管及合规要求,包括向CIMA办理注册登记、每年进行申报并缴纳年费、每年至少一次由独立第三方或基金管理人,评估基金资产。
  这些措施使开曼群岛对私募基金吸引力大减,却为香港迎来新机遇。《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推出,使私募基金可享有限合伙形式优势,包括本身无纳税义务、政府仅对合伙人征税、合伙人自由制定合伙条款及分成;设立和解散机制简便,不用经过法庭程序解散时,毋须考虑偿债问题;而且讯息资料保密等,较一般香港公司私隐度高。
  新例有利本港取代开曼群岛,成为私募基金首选。现时有约五百六十间私募基金在港营运,私募股权和风险资本管理公司,管理约一千六百亿美元资产。新制可吸引私募基金以「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在港注册,吸纳大量资金。有良好的私募基金架构及发牌程序,有助成为香港蓬勃的上市平台后盾,为港交所及投资者提供源源不绝的货源。
金融发展策略研究所所长
詹剑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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