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鱼论市——取消交易与首置印花税
月初,大围一个新盘因混凝土质量问题,发展商决定拆卸部份楼面重建。因延期交楼关系,发展商向买家破天荒作出巨额补偿,无论是选择继续或取消交易的买家都可受惠。
此事令笔者想起几年前一宗住宅物业买家在取消交易前另购物业而引起的印花税诉讼。
案中主角2015年7月向发展商购入住宅物业A,其后改变主意,在同年8月购入同屋苑一个面积较大的住宅物业B,并缴付了双倍印花税(当时仍未实施划一15%税率的非首置印花税)。同年9月,该买家与发展商签订取消物业A交易的协议。同年10月,买家与发展商完成物业B的交易。
2015年12月,买家就取消物业A的交易,向税局申请退回已缴的印花税,税局于2016年2月退回有关款项。2016年6月,买家以「取消了物业A交易」的理由,向税局申请退回物业B的双倍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与旧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之间的差额。
其后税局书面拒绝了买家就物业B印花税差额的退税申请,买家于是就退税条件对簿公堂。结果法庭裁定税局胜诉,税局因而不需向买家退回印花税差额。
这宗案件的关键在于,本案买家在购入物业B时,仍然有一份物业A的买卖合约在身,其后只是取消物业A的交易,而并非以买卖形式售出物业A,因而未能符合「售出原本唯一本地住宅」的退税条件。
如果上述买家已完成取消物业A交易的手续,身上已没有本地住宅或购入权,在买入物业B时已回复首置身份,当购入物业B时只需缴付旧印花税,就没有了上述争拗。
就刚发生的新盘拆卸重建事件,首置买家如选择取消交易,记紧要完成所有手续后才签临约另购住宅,才可避免缴付重税。https︰//starpnews.com/
星之谷按揭转介及移民顾问
子非鱼
此事令笔者想起几年前一宗住宅物业买家在取消交易前另购物业而引起的印花税诉讼。
案中主角2015年7月向发展商购入住宅物业A,其后改变主意,在同年8月购入同屋苑一个面积较大的住宅物业B,并缴付了双倍印花税(当时仍未实施划一15%税率的非首置印花税)。同年9月,该买家与发展商签订取消物业A交易的协议。同年10月,买家与发展商完成物业B的交易。
2015年12月,买家就取消物业A的交易,向税局申请退回已缴的印花税,税局于2016年2月退回有关款项。2016年6月,买家以「取消了物业A交易」的理由,向税局申请退回物业B的双倍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与旧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之间的差额。
其后税局书面拒绝了买家就物业B印花税差额的退税申请,买家于是就退税条件对簿公堂。结果法庭裁定税局胜诉,税局因而不需向买家退回印花税差额。
这宗案件的关键在于,本案买家在购入物业B时,仍然有一份物业A的买卖合约在身,其后只是取消物业A的交易,而并非以买卖形式售出物业A,因而未能符合「售出原本唯一本地住宅」的退税条件。
如果上述买家已完成取消物业A交易的手续,身上已没有本地住宅或购入权,在买入物业B时已回复首置身份,当购入物业B时只需缴付旧印花税,就没有了上述争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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