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鱼论市——授权书与逆权侵占

  当签了授权书给别人代为管理物业,长远会否被人逆权侵占呢?如想提出逆权侵占私人土地(或物业),须证明不少于连续12年占据该土地。占用人需要证明自己恶意侵占土地,原业权人并无提出反对。另外亦需要证明占用人有履行作为业主责任,例如缴付差饷、地租、管理费及维修费等。
  例如某单位业主与租客在14年前签了两年租约,每月租金3000元,并由租客缴付差饷、地租、管理费及维修费等。在两年租约期满后,租客一直没有与业主联络,缴付3000元租金及自行负责其他费用至今。今年刚刚在「租约期满」起计过了12年,租客想以没有租约下占用单位12年为由,申请逆权侵占该单位。
  由于本例子租客期间有继续缴付租金,即从未明确向业主显示恶意侵占业权意图,因此不会有任何胜算。相反,如租客连续12年没交租,并且多次联络业主,甚至登报寻人不果,成功逆权侵占机会就大很多了。
  引申到授权书情况,业主授权他人管理物业,获授权人只是依据授权书内容代业主行使权利,获授权人并不会被认定为恶意侵占业权。当然假如获授权人能证明在期间恶意不遵守授权书内容,亦可能获考虑具有侵占业权意图。
  因此如希望授权别人长期代为管理单位,应在授权书内加入一些通知或过数机制。例如代收租的话,须定期(譬如每年一次)将租金转交业主,当业主发现获授权人违反条款时,应作出书面追讨并保留记录。在逆权侵占案件中,业主方曾对侵占人行为提出反对,便可视为继续保有业权,有关恶意占用时间便会重新计算。
  把授权书到注查册上亦是一个理想做法,法庭收到逆权侵占申请时,必定见到有关授权书,而向申请人要求提交有关授权已失效证据。http://starp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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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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