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照内窥镜休克送院亡 遗孀批医生未够谨慎用药、术前评估监察不足
发布时间:18:42 2026-10-28 HKT
男子2021年因肠胃问题到尖沙咀一医疗中心进行内窥镜检查,期间休克送院后不治。各方今作出陈词,遗孀认为事件关键在于中心的术前评估不充分、未够谨慎使用麻醉药异丙酚(Propofol)、监察不足、医疗纪录混乱及急救存在漏洞。她坦言丈夫因轻微的肠胃问题接受检查,如今无法起死回生,她建议死因庭裁定丈夫「死于不幸」,并提出改善建议,好防止另一个家庭承受丧亲之痛。涉事医生一方则提出,死者原本的心肺功能比一般人差,在进行低风险的内窥镜程序时,死者因自身状况而出现特别反应,因此建议死因庭考虑裁定「死于自然」。死因裁判官周至伟押后本周五裁决。
家属质疑当日两药用量与注射耗时未够谨慎
男死者黎绍康终年43岁,2021年6月10日离世。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伟主理,未有设陪审团,当日为死者作内视镜检查的刘邦茂医生列有利害关系方,死者妻子和胞兄列席研讯。
死者妻子何燕惠陈词时指,刘邦茂首次会见死者时已知其二尖瓣脱垂及鼻咽狭窄病史,惟无作心电图等进一步检查。何燕惠认为刘邦茂在报告中仅提及死者肺结核和二尖瓣倒流,反映他无考虑麻醉对鼻咽狭窄病史的人的影响。
刘庭上供称当日仅计划进行知觉或中度镇静,然而何引述麻醉科医生张传灏指,0.05毫克芬太尼和130毫克异丙酚足以达至深度镇静,甚至轻度麻醉。而张又指自己一般花10分钟注射上述份量,但刘自称花了4、5分钟,在场护士指刘花了1、2分钟注射。再加上张指异丙酚无解药,医生使用时须具相关知识及小心谨慎;惟刘指示诊所助理为死者加药,令人不解。
指死者之死非不可避免 望裁「死于不幸」
何续指张传灏认为在深度镇静时应持续监察维生指数,并用二氧化碳监测仪,以及早发现呼吸抑制,但当时刘认为无需要。何另指死者在术前评估和解剖报告中的身高体重不同,影响事后评估用药有否过量。而诊所有关当日的医疗纪录混乱,有碍还原真相。
何随后提到,二氧化碳监测仪有助评估急救成效,但刘无使用。另由于当日无接驳心电图,无法肯定死者曾否出现心律失常。中心所在的大厦升降机狭窄,死者需由轮椅转移至地面,何直指涉事中心在急救这道最后防线上充满漏洞。
何恳请死因庭考虑裁定「死于不幸」,其丈夫因肠胃不适接受检查,却因上述情况而死。她表示丈夫的死并非不可避免,如医疗团队对于使用异丙酚具足够警惕、程序中有紧密监察、抢救符合专业标准、认真看待医疗纪录,「我先生今日或者仍能够陪伴喺我身边,两个小朋友会有完整嘅家庭。」,何一度哽咽拭泪。她冀望死因庭向相对部门作出改善建议,不希望另一个家庭因同类事情而承受丧亲之痛。
医生一方指专家表示术前评估合理且充分
刘邦茂医生一方陈词时,指出专家同意在相关纪录中无提及死者当时仍有鼻咽狭窄的问题,张传灏认为若病人有鼻咽狭窄的确需小心,但后来亦同意死者的日常呼吸进食未见受影响。刘一方强调,不同专家均表示术前评估合理且充分。刘在庭上澄清,当日并非一次过注射100毫克异丙酚,而是「逐少逐少打」中途观察死者反应,当发现死者「想掹镜」时,刘指示助理加药。专家解释在医生监督下,合适人士施行麻醉符合相关守则。
有关二氧化碳末监测仪,刘邦茂一方表示指引仅要求刻意进行深度镇静,或病人有特殊医疗状况时在程序中使用;而刘当日仅计划中度镇静,评估死者无特殊医疗状况,专家亦同意不需使用监测仪。刘由始至终仅计划中度镇静,张传灏虽坚持麻醉药的份量较多,但同意每人反应不同,他亦不在现场;因此无证据显示当时死者进入深度镇静。
刘邦茂一方续指,当年刘符合指引地施用异丙酚,指引于2025年更新后,异丙酚必须由麻醉科医生施用。至于医疗纪录,刘一方重申抄写成新一份是为整理当日混乱的内容,绝无隐瞒;亦相信各护理人员已尽最大努力急救,望家属释怀。
案件编号:CCDI-269/2022(MC)
法庭记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