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与未满16岁少年非法肛交 事主不作供两男获不提证供起诉
发布时间:17:11 2026-04-23 HKT
未满16岁少年前年在交友应用程式认识两名男子,被分别带到地盘及沙田某屋苑进行非法肛交,少年与母亲争吵时揭发事件。涉案50岁南亚裔男子及34岁男子,被控与年龄在16岁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等共4罪,原订今于区域法院进行审讯。控方指由于事主有自杀倾向,不想重提旧事故不会出庭作供,控方不提证供起诉,2人获判无罪。辩方申请讼费指不应依赖精神状况不稳的事主证供,法官陈广池指所有性罪行受害者均备受精神压力,并不代表他们的证供不可靠。
两被告共被控4罪
被告依次为50岁JAHANGIR ADIL,及34岁童富涵,2人各被控一项与年龄在16岁以人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及一项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男子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罪。控罪指,JAHANGIR ADIL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某日,在土瓜湾马头围道56号一个建筑地盘,与年龄约13岁的男子X作出肛交;以及在2022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某日于同地,与年龄约13岁的男子X作出严重猥亵行为。
童富涵则被控于2024年8月15日,在沙田车公庙路18号柏傲庄某室,与年龄15岁的男子X作出肛交;以及在同日同地与X作出严重猥亵行为。
官为社会公义令读出控方案情
控方表示事主X因事件而发展出自杀倾向,为了保护精神健康,X不想再次复述事件,决定不出庭作供。控方因此不提证供起诉两名被告,二人庭上均否认控罪,法官宣布二人无罪。
法官其后提及一般庭上不会读出案情,但本案性质特殊,为了社会公义(Public Justice),法官希望读出案情以让警方作进一步调查。
一被告申讼费指控方不应依赖事主证供起诉
庭上读出的案情指,事主X与母亲争吵期间提及自己是同性恋,并曾与男性发生性行为。母亲报警处理,X在录影会面中表示在交友应用程式上认识两名被告,JAHANGIR ADIL曾带X到涉案建筑地盘进行肛交及涉案猥亵行为;童富涵则曾与X在住所进行肛交。
JAHANGIR ADIL一方申请讼费,指事主精神状况不稳定,控方不应依赖其证供作出起诉。法官回应指所有性罪行受害者均备受精神压力,这并不代表他们的证供不可靠。法官稍后将上传讼费裁决至司法机构网页。
案件编号:DCCC421/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