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难死因│遇难者家属方陈词强调水密门重要性 若两舱间设水密门 必能延迟南丫四号下沉以作救援

更新时间:12:20 2025-09-18 HKT
发布时间:12:20 2025-09-18 HKT

120多名港灯员工及亲友于2012年的国庆日晚上,登上「南丫四号」出海观赏烟花后遭港九小轮「海泰号」撞穿沉没。南丫海难死因研讯进行至第44日,各方代表今早进行结案陈词。遇难者家属方强调水密门的重要性,表示若有在舵机房与油箱房设水密门必能延迟南丫四号下沉时间以拯救船上人,另外建议死因庭就船员工作时数给予意见。港九小轮回应指,业界船员一直沿用双更制,没有收到船员对制度的任何投诉。港灯代表则形容,公司没有造船专家,依靠财利船厂的专业,属消费者角色。财利船厂重申,造船船初期已不打算在两舱间建水密门,并无漏装情况。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押后裁决。

家属方质疑财利罗愕莹不设水密门之说属谎话

与讼各方代表早前已向法庭呈递书面结案陈词,今早在死因庭进行简单口头陈词。遇难者家属方由大律师谭俊杰代表作口头陈词,强调水密门的重要性,引述Dr Armstrong等海事专家表示,若有在两舱设水密门必定能延迟「南丫四号」下沉时间以拯救船上人。谭引述,财利董事罗愕莹解释,在30年前与新加坡造船师事务所Naval Consult董事John Lim对话,决定在两舱之间不设水密门,谭质疑罗的解释是「讲大话(Is a Lie)」,其目的或是为了保护财利的名声及逃避刑事责任才捏造此解释。

谭续引述财利与港灯签下的标书,当中列明「南丫四号」需包含5个水密舱壁、6个水密舱,财利当时亦同意并确认条款,惟在没有通知港灯的情况下,亦没有任何文件显示更改设计,财利在建船时却自行减少了水密舱壁的数目。而就围板不足300毫米的议题,谭接纳专家指围板的高度,就本次事故而言对「南丫四号」的下沉速度不太相关。谭引述有供词船员短缺问题,建议死因庭就船员工作时数给予意见,另建议海事处要确保验船督察认识「船总长度一成」规定。家属方亦认为海事处时任验船主任梁维学作假证供,建议转介执法部门跟进。

港灯指买船全靠财利船厂

港九小轮代表律师许洁瑜陈词指,事发时「海泰号」船头并没有安装钢片,而政府化验师亦指,有否装金属钢板不影响「南丫四号」损毁结果,故此议题与「南丫四号」下沉没有直接关联。许就船员的工作时数作阐述,港九工团联合总会主席李国强对「双更制」的担忧似乎源于对本地渡轮实际轮班制度的误解,李似乎并不真正代表本地渡轮船员,亦不熟悉船员的工作条件,故认为法庭需小心采纳李的建议。许解释,制度上并未要求船员连续工作24小时,亦确保船员有合理休息时间,船员可在船上休息及用餐,船上亦配备了空调、床铺、冰箱及微波炉等。许补充,制度运行至今,从未收到船员投诉不足够休息时间。许同意,行业面临船员短缺问题,惟认为解决此问题的具体方法都是复杂的政策议题,远远超出了本次研讯的可能范围。

港灯代表律师沈信安形容,自己为消费者角色,买船时关注操作及功能上的范畴,而港灯没有造船专家,在船只的结构问题上,仅能依靠财利船厂的专业。沈补充,港灯聘用财利制造「南丫四号」以符合海事处的发牌及航行要求,财利亦同意,故港灯在水密舱壁、稳定性计算、船只航速等议题上的责任较少。沈认为,法庭若要给予港灯一方建议属不公平,因为没有规例要求本地船只的拥有者需要有自己的造船专家检验新船,若海事处认为此做法可行,理应一早已立下规例。沈补充,事发后,港灯已即时聘用造船专家检查其他从财利购入的船只。

财利重申造船初期已定半格舱不设水密

财利船厂代表资深大律师张天任重申,财利在造船初期时,已决定半格舱壁不设水密,以符合「一舱进水不沉」及董事罗愕莹认知的「船总长度一成」规定,故财利并非漏装水密门。张指出,John Lim没有在死因研讯中作供,惟他曾在独立调查委员会承认绘图员在绘画「南丫四号」图则时出错,可信性没有受质疑。

张指出,根据1994年7月至8月的标书,港灯并未要求建造5个水密舱壁、6个水密舱,是由财利其后报价时提出的。张引述已退休海事处首席验船主任黄志坚供词,财利向海事处递交「东区一号」图则是为了加快审批「南丫四号」的图则,而Naval Consult根据「东区一号」图则作设计蓝本对「南丫四号」作修改。Naval Consult绘图员在「南丫四号」两舱之间标示开口,张指若非设计上有改变,为何要麻烦绘图员作此标示,而非源用「东区一号」标示的水密舱壁。

张强调,罗与John Lim商讨后,决定不在两舱之间设水密门。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关注,既然不打算安装水密门,为何财利仍在「南丫四号」两舱之间设加固物。张回应,若进行太多设计上的改动,便会对船只原本的结构及稳定性造成影响,因此较简单做法,便是只移除水密门以满足规例。

按港灯要求为南丫四号维修保养及检查个别项目

张续提及,财利就「南丫四号」每次的维修、保养及检查等,仅基于港灯向财利提出的跟进项目,以及在海事处验船督察在年检时提供协助,而大量证供表明,海事处在年检时,不会检查内部结构是否按照批准的图纸建造。张确认,「海泰号」船头有否装金属钢板、及「南丫四号」内部围板不足300毫米的议题,并不影响「南丫四号」下沉速度。

周官关注,罗在独立调查委员会时,对「船总长度一成」规定的理解似乎没有出错,与海事处就规定的解释吻合。张回应,罗在死因研讯作供时,已承认自己由始之终都错误理解了「船总长度一成」的意思,而没有人曾在独立调查委员会要求罗详细解释此规定,故不能认为其说法有出入。

罗愕莹就移除水密门原因有不同说法

海事处代表大律师罗蔚山直指,财利与港灯沟通时已知道要在两舱之间理应是水密舱壁,标书上已清楚列明「南丫四号」需包含5个水密舱壁、6个水密舱。罗愕莹在独立调查委员会时,能解释「船总长度一成」规定与计算数据有关,明显对规定的理解没有出错,惟庭上却突然表示,自己对规定的理解出错,才决定两舱不设水密门。

海事处认为,罗愕莹就移除水密门的原因有不同版本,故令人难以相信。再加上,罗愕莹拥有多项与海事相关的资历,是船舶工程师,并非外行人,连时任财利船厂工程部经理张泉佑及其他员工均能理解「船总长度一成」规定时,罗愕莹的说法则缺乏可信性。

海事处续引述John Lim在独立调查委员会供词,相信「南丫四号」需包含5个水密舱壁、6个水密舱,惟其后与罗愕莹联络后,却改口指两舱原意设计并非水密舱壁,称是绘图员绘图时标示错误。海事处认为,法庭理应对John Lim与罗愕莹沟通前的供词给予更高的接纳比重。

相关新闻:
南丫海难死因│财利董事罗愕莹同意两舱之间不设水密「冇咁安全」 惟毋须为改动通知港灯
南丫海难死因│政府化验师指海泰号船头有否装金属钢板 不影响南丫四号损毁结果
南丫海难死因│海事处助理处长陈思贤:船厂认为海事处会帮手守尾门好匪夷所思
南丫海难死因│海事处总验船督察:唔会将图则由头睇到尾 同意旧有验船制度有缺憾

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讯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难者一并展开研讯,不设陪审团;有利害关系方为海事处、经营「海泰号」的港九小轮控股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建造及经营「南丫四号」的财利船厂、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赵少琼的胞弟赵炳全及另外3人坐家属列席听审。

39名遇难者为区晓霖、邬宝甜、张月媚、许嘉伟、李瑞兰、郭亮莹、苏贵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张颂轩、徐莲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颂彩、易慧、黄丽珍、黎翠玉、徐志伟、陈敏盈、陈荣基、郑燕兰、刘静岚、梁家杰、李咏梅、甄子祈、古文昌、赵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灵、林嘉敏、刘文丽、陈巧銮、郑先鑫、何黄佩兰、徐凯盈。当中包含8名儿童,他们于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岛对海域被淹死。

案件编号: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