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辩方称接收消息不属支持 法官强调黎智英非从一般人而是从IPAC创办人接收消息并加以宣传

更新时间:12:13 2025-08-27 HKT
发布时间:12:13 2025-08-27 HKT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今踏入第155日审讯,辩方第6日结案陈词。辩方认为《苹果日报》发布有关「对华政策跨国议会联盟」(IPAC)的报道,以及黎智英在Twitter发表的言论与转发帖文,即使显示对IPAC成立或活动的支持及赞赏,并不代表他们已达成串谋协议并按该串谋协议行事。辩方又指,陈梓华及刘祖迪在台湾与黎智英会面后与李宇轩进行网上会议,只是向不在场的李宇轩重述他们会面的要点,并没有达成合作协议以进行国际游说工作。

法官杜丽冰指Mark Simon以代理人角色代黎与陈梓华联络非传闻证据

具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新西兰御用大律师Marc Corlett继续就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作结案陈词,提醒法庭应分辨出「传闻证据」(hearsay),再三考虑其可接纳性(admissibility)。法官杜丽冰提出,黎智英私人助理Mark Simon以「代理人」角色,代黎智英与陈梓华联络,并非传闻证据。Corlett则指事实与证据两者有别,即使Mark Simon是黎智英的「代理人」但不能证明Mark Simon是本案共谋者之一,认为审讯中有关Mark Simon的证据均属传闻证据,吁法庭不要接纳有关证据。

法官李运腾指法庭明白有关Mark Simon的证据均属传闻证据,而庭上证供指Mark Simon曾指示陈梓华行事,这则可解释陈梓华部分行为的原因,法官杜丽冰亦同意有关Mark Simon的证据解释了陈梓华为何以某种方式行事的背景。

Corlett指出,黎智英、陈梓华及「 揽炒巴」刘祖迪2020年1月在台湾和一名女子会面,庭上证供指会面后陈梓华及刘祖迪与李宇轩进行网上会议,但也不足以证明陈梓华、李宇轩及刘祖迪三人在网上会议中达成协议,以进行国际游说工作,请求外国制裁中港。Corlett以抢劫银行为例,共谋者分工合作、各司其职,但如某人只是建议谁适合在哪一岗位行事,只构成煽动或激励,不代表他合谋参与抢劫银行。

Corlett另提到,黎智英于2020年10月24日发布的Twitter帖文指:「I salute to @finnlau. At only 26, he has the wisdom knowing exactly when and what the right role to play. he inspired his peers in his former role and he'll do it this time. the outside world support is very important. (我向@finnlau 致敬。年仅26岁的他有智慧,确切知道何时应该扮演甚么合适的角色。他以往的角色启发了同伴,今次他也会这么做,国际支持非常重要)」。辩方指黎智英虽曾在Twitter发文褒扬「 揽炒巴」刘祖廸,指出刘祖廸的行为及角色启发同伴,但也没有违法之嫌。

辩方指黎在《国安法》生效前不知道请求外国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会变成违法行为

法官李运腾询问辩方,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是否已知《香港国安法》会包含「勾结外国势力罪」,而讯息证据显示《苹果日报》前社长张剑虹曾传送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网页文连结予黎智英,黎智英亦承认他预先从不同报章知悉《香港国安法》的来袭,并从不同猜测中预先得知《香港国安法》涵盖勾结外国势力罪。

Corlett力陈,即使黎智英事先知悉《香港国安法》将会推行,也不会知道《香港国安法》的详细条文。Corlett指,黎智英即使知悉《香港国安法》会涵盖勾结外国势力罪,也不知勾结外国势力罪的条文内容包括请求外国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故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不知道请求外国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会变成违法行为。

控方提及「国际游说四步曲」,黎智英承认他曾利用其媒体平台及个人影响力,向外国传达他所理解的香港局势,对外解说香港情况,与外国政要会面及联系,引起外国政府关注香港情况并谴责港府。Corlett指,此也不能证明黎智英与他人达成串谋协议去请求外国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

Corlett建议法庭考虑黎智英的证供可信性时,必须本著正义和同理心的精神,法庭不应持偏见认为黎智英是一名罪有应得的罪犯,也不应受到任何对黎智英不利的观点所影响。法官李素兰随即大声质疑为什么法庭要以同理心对待黎智英的证据?为什么要差别对待不同证人?Corlett则解释,他是建议法庭需考虑黎智英的年龄和记忆力。

辩方认为陈梓华可被视为连环说谎者

Corlett提出,陈梓华在庭上承认于录影会面时向警方说谎话,指出「Mark Simon 由我认识佢到今天,所有嘢,佢从来无要求过、指示过我去做某一样嘢」属谎言,又指陈梓华坦承他转为控方证人前的录影会面中,曾为李宇轩脱罪及欲与「重光团队」(SWHK )撇清关系而说谎。Corlett指陈梓华可被视为一名「连环说谎者(serial liar)」,大部分庭上供词于录影会面及书面供词均不曾提及,应裁定陈梓华证供不可信。

Corlett重提,李宇轩供称陈梓华有意在外地成立香港流亡政府,并为勇武派提供军事训练等,陈梓华供称Mark Simon向李宇轩转帐50万元,赞助外国政客来港「监察」2019年区议会选举,Corlett解释Mark Simon向李宇轩转帐50万元,并非Mark Simon或黎智英的金钱,只是Mark Simon向李宇轩转帐过往众筹的余额。

明早定夺会否接纳辩方「司法认知」

辩方早前被指书面陈词部分内容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要求法庭考虑接纳「人所共知的事实(notorious fact)」为案中事实,就此「司法认知(judicially notice)」准备了7页的书面陈词呈堂,法官杜丽冰再度表达不满,认为辩方理应更早备妥「司法认知」书面陈词。

辩方指出「司法认知」书面陈词的内容不太重要,书面陈词已能不言自明(self-explanatory),故不作任何额外口头陈词。控方则指该7页书面陈词难以协助法庭推断涉案事实,法官杜丽冰指他们并非AI,需时阅读该7页书面陈词,需考虑内容是否与案件相关且可呈堂,故将于明早10时半作定夺,裁定辩方所提出的「司法认知」应否被法庭所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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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完成口头结案陈词

黎智英一方完成口头书面陈词后,代表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的大律师王国豪,表示他们主要依靠书面判词,告知法庭其书面陈词打错涉案「161」篇文章为「131」篇,故希望作出修正,另交代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没有案底的事实已纳入本案承认事实中,冀法庭按「犯罪倾向指引(propensity direction)」去考虑没有案底的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犯罪倾向低。

法官李运腾提到,《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主要事实争议谁是《苹果日报》「作出指示及决定的人士」(directing mind and will),王称其立场是《苹果日报》前社长张剑虹、前副社长陈沛敏、前总编辑罗伟光才是《苹果日报》「作出指示及决定的人士」,而他们早前已承认一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李官问,若法庭裁定黎智英是《苹果日报》「作出指示及决定的人士」,控方对《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的指控会否成立,王回应他不得不说如果这样,针对公司的指控便会成立,但强调黎智英否认控方指控,认为《苹果日报》前社长张剑虹、前副社长陈沛敏、前总编辑罗伟光对《苹果日报》有完全自主权。

案件编号:HCCC51/2022
法庭记者: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