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酒吧扫胸摸大腿再三度于警署内摸脸 官指42岁警司行为或属嬉戏裁非礼袭击4罪脱
发布时间:17:40 2025-08-25 HKT
42岁警司陈建愉去年5月涉嫌在旺角某酒吧非礼女同袍,扫胸摸大腿,其后再在3个月内多次在青衣警署摸对方脸庞。陈建愉否认1项非礼及3项普通袭击罪受审,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娴今午在粉岭裁判法院裁决指,被告行为可能不恰当,惟其辩解可能属实,涉案行为纯属嬉戏,遂裁定被告所有罪罪脱。
辩方指酒吧内非礼事主机会极低
辩方早前结案陈词指42岁被告陈建愉身为警司,在酒吧人多场合中,非礼事主机会极低,存在固有内在不可能,加上当日为庆祝被告升职,众人同坐于U形梳化之上,案发时间不短,现场8名警员却无一看到被告伸手抚摸事主大腿,证明指控子虚乌有。
辩:摸面行为无恶意不构成袭击
辩方又指被告摸脸乃友善表现,当时2人没有吵架发怒,行为无恶意故不构成普通袭击。控方反驳指只要行为具侵犯冒犯意味,毋须恶意也足以构成普通袭击。
官裁决指难明事主若被侵犯何以合照仍搭被告肩
香官裁决指案发当日有多位警员在场,难以想像42岁被告陈建愉会在众目睽睽之下伸手摄入事私处,与事主斗力,同时与他人聊天。香官质疑事主任职警员多年,理应能保护自己,但当日事主不曾逃离被告身旁,而在场警员均指仅看到被告拍打事主大腿数下,与事主说法不符,难以令人信服。香官指出现场片段中可见事主表现雀跃兴奋,合照时甚至搭著被告肩膀,难以理解如女士被侵犯又感到害怕时仍会搭著被告肩膀,令其乳房更靠近被告,因此裁定非礼罪脱。
接纳被告指摸脸只属嬉戏裁非礼袭击罪脱
至于3项普通袭击罪,香官认为案发时有多名警官在场,如果被告知道事主不同意摸脸,应该会担心事主大叫反抗,难以信服被告仍会冒险行事。香官引述二人讯息,认为二人相处模式轻松,接纳被告可能不知道事主不满,亦信纳被告指摸脸只属嬉戏的说法可能属实,遂裁定被告3项普通袭击罪全部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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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被告陈建愉报称其他职业,被控1项猥亵侵犯及3项普通袭击罪,被控于去年5月14至15日,在旺角太平道Lala Bar猥亵侵犯女子X;以及8月某日在青衣警署4楼、同年8月至9月间某日在青衣警署15楼、同年11月7日在青衣警署2楼厕所外,三度袭击X。
案件编号:FLCC308/2025
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