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法官续引导陪审团 若独立证据足以肯定某被告参与串谋 可引其他证据指证其参与程度

更新时间:11:30 2025-08-19 HKT
发布时间:11:30 2025-08-19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53天审讯。法官陈仲衡今续引导陪审团裁决,向陪审团解释「共谋者原则」,指如果有针对各被告的独立证据,足以令陪审员肯定个别被告是串谋的一份子,便可引用其他被告所发讯息指证该被告的参与程度,以及涉案串谋的性质或规模,并向陪审团概述针对案中各被告的独立证据。

官就意图妨碍司法公正、企图制造炸药及共谋者原则作解释

陈官今提到次被告李嘉滨所涉的「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向陪审团解释,只要被告的行为带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倾向,而被告作出相关行为时亦有妨碍司法公正的意图,不论行为是否有效造成妨碍,仍构成该罪行,而妨碍的行为可分为多种,但其共通点是损害了法庭的司法管辖权。

陈官又指,执法机构、例如警方的刑事调查本身并非司法程序的一部分,所以单纯妨碍警方调查不足以构成妨碍司法公正,但当行为有倾向「打歪」或阻碍可能进行的刑事检控程序,即使刑事检控程序未正式展开,仍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罪。

明爱医院急症室厕所曾发生爆炸案。资料图片
明爱医院急症室厕所曾发生爆炸案。资料图片
罗湖港铁站爆炸案发生于2020年2月。资料图片
罗湖港铁站爆炸案发生于2020年2月。资料图片
将军澳尚德停车场。资料图片
将军澳尚德停车场。资料图片

至于第8被告周皓文独自被控的「企图制造炸药」罪,陈官指出当任何人制造爆炸品,除非能证明有合法目的,否则即属违法,但本案中辩方案情是周根本没有打算制造爆炸品,故陪审团毋须考虑合法目的这议题,而控方则须证明周有犯罪意图;此外,「企图」是指行为已超出预备阶段,所以如果陪审团认为其行为仍停留在预备阶段,则未构成「企图制造炸药」罪。

陈官亦向陪审团解释「共谋者原则」,指出一般情况下,个别被告毋须为其他被告或串谋者的行为负责,例如Telegram帐号「够钟改名」(控方指称为第3被告吴子乐)曾发群组讯息指「问题系个bot冇回我boom」,便不可用作指证吴以外的其他被告,但如果有独立证据令陪审员肯定某被告是串谋的一份子,则可引用其他被告所发讯息去指证该被告的参与程度,以及涉案串谋的性质或规模。

针对各被告的独立证供

陈官其后提到针对各被告的独立证供,指首被告何卓为是涉案宏创方503室的租客,503室内被检获TATP、「闪粉」和「火箭糖」等爆炸品,在控方指称属于何卓为的3部手机内发现涉案Telegram讯息,他涉于群组发送购买硫磺的相片,在罗湖站爆炸案发生前,何卓为与吴涉运送爆炸品到枫树街游乐场公厕,他亦曾到巴域街休憩处与其他被告会面,及曾到太子某饺子店与控方指称第5被告杨怡斯的女子会面和取得一个胶袋。

李嘉滨则为涉案1008室的租客,1008室内亦检获「火箭糖」,他与吴曾从1008室一起搬行李箱到503室,后来警方在行李箱发现大量爆炸品,两人亦涉在503室内测试爆炸品、以致冒烟及惊动保安,闭路电视亦拍摄到疑似李的人到明爱医院放炸弹,他在被捕前亦涉嫌到将军澳「踩线」;李被捕后曾作出招认,他的手机内发现测试爆炸品和改装灭火筒的片段,亦有疑似炸弹放在明受医院男厕内的相片,警方亦在李的住所发现「水喉通炸弹」等。

吴子乐案发时曾多次进出503室和1008室,并于罗湖站爆炸案前涉嫌与何卓为一起搬运炸弹到枫树街游乐场公厕,而吴在3月7日亦曾购买两个电子磅和涉案行李箱,控方亦指称吴在涉案Telegram群组内发讯息指其女友、即第6被告张琸淇可以透过行李箱运送爆炸品到将军澳。

张琸淇和吴亦于2020年3月7日一起前往宏创方,两人当晚在503室内被捕,张琸淇在录影会面亦称两人在503室「stand-by (候命)」,而闭路电视拍摄到张琸淇当晚曾使用5楼的残厕,控方指称她没有使用503室内的厕所,因为她知道503室厕所曾被用作测试爆炸品。

第4被告张家俊亦被指多次进出503室,惟辩方争议其身份辨认;警方在张家俊的公司内检获两个电路板装置,其中一个发现张家俊的指纹,警方亦在503室内检获两个电路板装置,而在罗湖站爆炸案中起回的炸弹内亦有遥控电路装置,控方专家证人供称均出自同一来源及为着同一目的而制造。

八达通卡交通记录与行踪脗合

第5被告杨怡斯被指曾进出503室,而罗湖站爆炸案发生当日,她涉从油塘住所出发,前往上水会合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后,再一同前往罗湖站,其后两人折返九龙,警方在杨的家中检获的八达通卡交通记录也脗合上述行踪,她亦曾前往巴域街休憩处,及在中环购买假发和面具等物品,并疑于太子某饺子店内把物品转交给何卓为;惟辩方争议杨的身份辨认,指上述关键时间闭路电视拍摄到或刑事情报科监视警员看到的女子并非杨。

第7被告何培欣案发时曾进出503室,她在3月6日晚亦与何卓为一起前往巴域街休憩处,而当日较早时何卓为曾购买硫磺,当时何培欣也在场,并有进入店舖协助何卓为处理;控方亦指称何培欣的Telegram讯息显示,她知道爆炸案详情及有参与其中。

除周皓文以外,其余7名被告均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而控方独立证据亦指称7人在3月6日晚上都前往了巴域街休憩处开会,惟辩方争议张家俊和杨怡斯的身份辨认、指两人当晚并未前往巴域街休憩处。陈官今总结当晚执行跟踪任务的刑事情报科监视警员证供,提到警员事前训示获发涉案人士的相片,并于白田街一带分别看到张家俊和杨,透过对相片的记忆确认两人身份;辩方却质疑监视警员其实倚赖电台指示,只是相信跟踪对象是目标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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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为41岁何卓为、30岁装修工李嘉滨、32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5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33岁文员杨怡斯、29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