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杂志|港凤梨酥店与台湾「宝泉」疑似闹双胞 「台湾.百年.宝泉」自称源自宝岛百年老店
发布时间:08:15 2025-07-22 HKT
《星岛》接获消息指,本地品牌「台湾.百年.宝泉」自称源自台湾百年老店,惟所贩售商品与台湾原品牌有不同。记者以顾客身份,至少三度走访该品牌销售点,有店员称品牌是台湾「陈允宝泉」,亦有店员称为「宝泉」。然而,台湾的「陈允宝泉」称,一年前已无向该品牌授权或供货,台湾「宝泉」亦指从未授权或供货。涉事品牌负责人回应称,货品确实由台湾制造,并强调使用的商标与两间台湾品牌不同。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倘若品牌名称与他人相似,但商标设计不同,未必构成侵权。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参考境外品牌官方资讯,必要时可直接向原品牌查询,以证真伪。
「台湾.百年.宝泉」在本港有多个销售点,旗下主要产品包括太阳饼、凤梨酥、芋头酥及猪肉干等,产品包装标示品牌「创于1908」。翻查其社交平台帐号,Facebook帐号为「宝泉百年台日糕饼店」,当中简介指「陈允宝泉是台湾少见的百年饼舖,更曾远渡日本,传袭日式细腻讲究」。


上月9日,记者走访该品牌位于太古城的门市,询问是否为「在台湾营业很多年、很有名的陈允宝泉」,店员回复「系啊」,并称品牌拥有百年历史。记者查看「冻顶乌龙茶罐装8入」的包装,标签标示为「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同日,记者前往九龙塘超市销售点,发现逾10款产品的标签,均标示为「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

本报向台湾「陈允宝泉」品牌及商标拥有人「陈允宝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负责人翁小姐表示,早于去年终止与「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的合作,双方关系破裂后,已在台湾向港方提告追讨投资款项,于今年5月28日获判胜诉,正评估是否在港采取法律行动。
「最后一次出货是去年7月」
翁透露,今年初接获港人投诉,指在香港超市购买芋头酥,包装标示含麻糬,实际却不符,向香港供应商反映后没收到回应,于是直接找上台湾方,「我们最后一次出货至香港已经是去年7月初。」她强调,没有在港设分公司,亦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在港销售产品,「希望消除香港消费者的误会。」
记者追查「台湾.百年.宝泉」产品来源,于本月16日到访其崇光百货销售点,发现多款产品的标签仍以「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标示,并额外贴有「陈允宝泉-N1」字样、以「2400」为开头的产品条码。记者购买商品后,取得由崇光超市开出的收据,收据上两度出现「陈允宝泉」英文名「Chen Yun Pao Chuan」。


翁证实,「2400」开头的条码,为台湾「陈允宝泉」注册的国际条码,不解为何港方仍使用。
记者向崇光销售点的店员查询时,对方改称品牌为「来自台中的宝泉」,并解释台湾「宝泉」及「陈允宝泉」的历史,称「一个是姊姊、一个是弟弟」,表明所属「宝泉」。店员亦称,品牌有听取香港市场的意见,推出「台湾没有出售、专为香港制造」的产品,如南枣糕、焙茶和铁观音曲奇。


多款产品标签「合营有限公司」
记者亦到访「台湾.百年.宝泉」在香港零食展的摊位,现场女店员称品牌来自台中,名为「宝泉」。另一男店员亦表示品牌是台湾「宝泉」,被问及是否「香港分公司」,店员称「和他们有营业上的联系」。记者再问男店员:「所以他们供货给你们卖?」男店员称是。
不过,记者购物后获得的环保袋写有「陈允宝泉」,福袋贴纸图样与台湾「陈允宝泉」商标相似。记者购买的枣泥核桃糕,标签所列公司仍为「陈允宝泉香港合营公司」。


据了解,台湾「宝泉」与「陈允宝泉」实际同出一家,负责人确为姊弟关系。根据本港商标注册资料,台湾「陈允宝泉」商标由台方拥有,而台湾「宝泉」商标则由本地公司「高力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此次投得零食展摊位者,也是「高力信」。
本报向台湾「宝泉」查询,品牌所属的「宝御食品有限公司」发声明指,未曾与香港高力信集团有任何「宝泉」商标授权、经销合作与投资事宜,并指「台湾.百年.宝泉」网站贩卖的产品亦非该公司出品。该公司正评估是否采取行动,取回「宝泉」在港商标。

「台湾.百年.宝泉」萧姓负责人向本报表示,货品确由台湾制造,已向崇光百货在内的商家说明双方「分家」,「你看我们的水牌,由一分家我们马上澄清。」对于为何在崇光销售点仍使用「陈允宝泉」的国际条码,他称,「这些细节我答不到,我不知道是否技术上或者厂的印刷,印刷会印错的。」
萧又称,「『宝泉』这个名称,全世界任何一人不是注册它的logo(标志),加甚么甚么宝泉都是可以的。」他强调自己是商标注册人,「台湾正宗宝泉的负责人的注册公司,注册的人是我,香港注册是我,我都不会用,我不喜欢帮别人卖广告。」被问及是否获对方同意再注册,他称,已提供资料给律师处理。
对于产品是否由其他台湾百年老店代工,萧称,「不关他们事,就是这么简单,你不要说百年不百年,我有数个牌子,包括港三元都是百年老字号。」他亦表示,正考虑在香港和台湾采取法律行动,称与多间本地媒体熟络,会再约时间与传媒会面。
法律界人士:商标不同无佢符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产品名称与原品牌相似、设计相近,但商标不同亦「无佢符」。他指出,「台湾.百年.宝泉」名称的标点与原品牌略有不同,「只要产品真由台湾制造,即使非『台湾宝泉』产品,也不能说品牌误导,只能说有些取巧。」
熟悉知识产权的律师江炳滔则指,事件有机会涉及「抢注」,但只要原品牌能证明自己为商标的最早使用者,即使身在海外,亦有权在港申请撤销对方注册,「香港会保护原拥有者的。」
海关指出,「商品说明」是指以任何方式及透过任何途经,就任何货品或服务,或该等货品或服务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间接的显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有标示或附在商品上的商品说明均必须正确无误。商户如就有关货品或服务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陈述,可构成虚假商品说明的罪行。
消委会指,不评论个别个案,如接获消费者投诉,会按既定程序处理。会方建议,消费者可参考境外品牌的官方资讯,以查阅有关品牌是否已在香港开设专门店或已授权香港区代理,甚至可直接向相关品牌查询,以证真伪。
双方合营涉钱债纠纷 台湾百年老店胜诉
「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原由台方与港方合作,台方于去年7月最后一次供货,其后在台湾控告港方,要求取回投资款项。
本报取得合营公司最初签订的合约,合约列明「由台湾台中法院为管辖法院」,双方均同意接受台湾法院的法律管豁权。
翻查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在今年5月28日发出的判决书,原告(「陈允宝泉」之商标所有权人)主张,被告(居于香港的张姓女子及萧姓男子)向原告谎称欲合作经营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并约定合营股份由原告持有51%,被告持有49%,原告出资以2020年4月29日至8月价值新台币200万元的货款抵扣。其后被告称合营公司现金不足,原告于2021年4月汇款港币10万元至被告之一的张姓女子帐户,同月汇入10万4000元至香港合营公司之帐户。
原告称,于2023年3月21日发现被告将香港合营公司之商品,低价出售至张姓女子投资的「高力信集团有限公司」,致香港合营公司发生亏损,并于2024年6月20日发现被告未依合作条款,将原告注册为香港合营公司之董事,未给予原告股份,亦未将原告登记为股东。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以诈欺手法,导致原告陷于错误,签立合作条款,受有投资285万6800元(台币)之损害。当地法官陈冠霖基于原告提出的合作条款、商标注册证明书、客户对帐单、出资证明等为证,认为与原告的主张相符,且被告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亦未提出任何书状作任何声明或陈述,故相信原告的主张为真。
陈官指,被告共同对原告诈称欲一同经营香港合营公司,确是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财产,原告本于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提出追讨款项属有据,应予准许,判决被告应共同给付原告新台币285万6800元,及自2024年8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利息。
判决书列明,如对判决上诉,须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状。据了解,港方至今未有提出上诉。
负责人萧先生:生意是我们打拼出来
「台湾.百年.宝泉」负责人萧先生昨向本报称,「做了4至5年合营公司,整个香港任何marketing(市场策划)、任何工作,全是由香港团队自己做,所有生意都是由我们打拼出来的!」他续指,台方未有为合营公司发薪,「他们和我们合作,他要出粮给我,我们是老板也要支薪的,我们是很勤力的企业家,不明白为何他们可以走去说三道四。」他强调,过去4年是自己有血有汗挨过,「每一间店的支薪和租金都是我们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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