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颠覆案丨上诉方指串谋难以成真 量刑起点明显过重 上诉庭9个月内作裁决

更新时间:13:08 2025-07-17 HKT
发布时间:13:08 2025-07-17 HKT

47人2020年协议立法会过半后无差别否决财案,逼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否则特首须解散立法会再辞职。其中45人去年被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去年判囚4年2个月至10年不等,12名罪成被告申请上诉。上诉方今早于西九龙法院上诉刑期指,串谋几乎不可能成真,存在许多变数,而且被告犯案非为私利,而是为港人福祉设想,原审法官量刑起点明显过重,而且没有恰当区分被告角色罪责。上诉庭押后9个月内裁决。

上诉方指原审判刑无恰当区分角色罪责致量刑起点过重

案件由上诉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伟昌及彭宝琴审理;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等代表;上诉方代表包括资深大律师彭耀鸿、潘熙、大律师沈士文及关文渭等。

资深大律师潘熙代表梁国雄及郑达鸿上诉刑期指,郑达鸿判监6年半,原审法官判刑时没有恰当区分被告角色罪责,量刑起点明显过重,原则犯错。潘熙解释郑达鸿没有准备替补人选,身为公民党执委,党内角色远不及党团重要,党友谭文豪身为党团一份子,角色重要得多,更有份参与制订激进路线,然而郑谭2人量刑起点却同为监禁7年。潘熙指郑达鸿受他人误导而犯案,因对法律无知而减刑3个月,幅度与梁国雄相同,惟郑达鸿案发时忧虑初选违法,曾索取法律意见,又从事法律研究,故理应减刑更多。

案件于西九龙裁判院处理。资料图片
案件于西九龙裁判院处理。资料图片

潘熙转指梁国雄案中参与程度较低,而且不是由一开始便意志坚决,只是2020年6月24日〈社会民主连线回应当前香港政治形势变化的决议文〉一文面世后才改变立场,故其角色罪责较为轻微。另外由于其他案已因梁国雄过去任职公职的社会贡献而减刑,故本案未因此减刑,潘熙认为法庭理应考虑其公共服务而减刑。

大状指涉案协议模糊不清距离成真仍有变数

大律师张耀良代表杨雪盈上诉刑期指,法庭量刑时应分别考虑整体严重程度及个别被告角色罪责,张耀良指出本案非暴力,整宗案件光明正大发生,所有进展都尽量公开。张续指政客各有主张,涉案协议模糊不清,距离成真之前仍有许多变数,即使希望议会过半也无法肯定能否实现。张耀良又指案发时《国安法》初立,未来尚有漫漫长路,不宜为本案判处刑期范围中高端刑期。

张耀良谈到杨雪盈个人罪责,杨雪盈案发时一直尝试跟从《基本法》行事,仅错信手段合法,而且案发期间无论口头还是文仔,都从未公开提及否决财案,联署《墨落无悔》声明亦属传闻证供,整个串谋中杨雪盈扮演边缘角色,甚至乎是局外人,因此原审6年半刑期明显过重。

上诉方:参与程度低者量刑起点应下调至最低5年

大律师马维𫘥代表陈志全及何启明上诉刑期指,除组织者之外,《墨落无悔》声明及「3投3不投」运动发起人分别以8年及7年半监禁为量刑起点,其余被告均以7年监禁为量刑起点,可是原审法官没有按不同参与程度而另行制订量刑起点,马维𫘥认为参与程度较低者应再下调量刑起点到6年甚至5年。马维𫘥续指原审法官量刑时似乎区议员划一减刑2个月,多名涉案被告案发时为新晋区议员,但何启明已任职区议员逾6年,理应获得更多刑期扣减;而陈志全以勤力见称,屡与建制派及政府合作,减刑幅度也不应止于3个月。

大律师沈士文代表林卓廷及黄碧云上诉刑期指,量刑时要考虑串谋后果及众人角色,指出本案串谋几乎不可能成真,「35+」用作口号居多,初选时订下了23席地区议席目标,另外还需13席功能组别议席才达标,然而初选仅涉及卫生服务界和「超区」,其余议席则未有安排,进一步而言还要特首拒绝让步等多个关卡,颠覆结果可谓遥不可及,因此考虑众人角色比串谋后果重要。

大状指林卓廷黄碧云非积极参与者不应以7年作量刑起点

沈士文分析原审法官裁决时捆绑民主党党员,以其统一立场来定罪,情况非常特殊,案中林卓廷及黄碧云角色非常间接,2人从未主张否决财案,此事上非常被动,不应归类为积极参与者,却连同其他激进被告一样以7年为量刑起点,原审法官原则犯错。沈士文认为2人应归类为其他参与者类别,以3年监禁为量刑起点,即使属积极参与者,也可以用4年为量刑起点,依然合理。

沈士文指出原审法官判刑时,林卓廷只有《权力及特权法》1项案底,原审法官却错误地将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定罪计算在内。除此之外原审法官判刑时指,相信此前案件量刑时已考虑林卓廷过去公职服务多年作为求情因素,本案中不因此减刑,沈士文质疑公职服务反映林卓廷过去品格,不应该只能够用作一次求情用完即弃,理应与黄碧云一样减刑3个月。

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代表余慧明上诉刑期,同样指串谋目标遥不可及,理论上串谋者中途仍可以有变卦,例如放弃犯案、左右串谋等,既未实现到串谋,串谋罪行应远较实质罪行轻微,刑期亦理应大幅下调。彭耀鸿续指余慧明不愿政府漠视港人诉求,打算在《基本法》框架内为行政机关带来改变,真心真意为港人谋福祉,不为私利,犯案道德责任较低。

身负两案的上诉人认为刑期应部份同期执行

大律师关文渭代表邹家成上诉刑期指,「35+」计划中途才实施《国安法》,立法之前作为不应视作犯罪行为并量刑,而邹家成于实施《国安法》前的6月中发起《墨落无悔》声明,不应计算在本案刑责之内更加刑1年。关文渭续指邹家成本案连同七一立法会暴动案刑期合共长达12年10个半月,认为2案刑期不应全数分期执行,邹家成年轻,毕业不久,犯下2宗案件原意一致,有内在关连,故2案刑期应部份同期。

大律师郭子丰代表黄子悦亦上诉刑期指,连同暴动案2案合共判囚7年半,相当于11年量刑起点,对黄子悦而言过于沉重,考虑到其个人情况,理应整体量刑,将部份刑期同期执行。

控方指本案串谋潜在毁灭性后果 量刑完全合理

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罗天玮反驳指,原审法官有权就各项求情因素酌情减刑,而本案案情之严重前所未有,串谋潜在能够造成毁灭性后果,瘫痪政府以致颠覆国家政权,因此量刑完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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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14名被告中,有12人受审后定罪,《墨落无悔》声明发起人邹家成判监7年9个月;「三投三不投」发起人吴政亨判囚7年3个月;何桂蓝不求情判囚7年;梁国雄、林卓廷、余慧明则判监6年9个月;何启明判囚6年7个月;陈志全、郑达鸿、黄碧云、杨雪盈及彭卓棋均判监6年半。黄子悦和谭得志则认罪判监4年5个月,2人申请上诉刑期。其后谭得志彭卓棋先后放弃上诉。另外,刘伟聪原审后罪脱,遭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要求上诉庭推翻裁决,发还原审,上诉庭押后裁决。

案件编号:CACC253,263,268/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