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难死因│前海事处验船督察曾建议南丫四号船舱围板高度须达300毫米 以符合「蓝书」指引
发布时间:12:51 2025-05-20 HKT
120多名港灯员工及亲友于2012年的国庆日晚上,登上「南丫四号」出海观赏烟花后遭港九小轮「海泰号」撞穿沉没,在数分钟内共39人葬身大海。死因庭今日进入第11日研讯,时任海事处验船督察曾为「南丫四号」图则作出建议,要求船只围板高度要达300毫米,庭上被问及为何亲身检验时并无进行量度,解释称当时仍在造船阶段,未装围板,而且「师傅教落」量度围板高度应由最后检验的验船督察负责。
时任海事处验船督察梁广就庭上称,自1998年加入海事处任职助理验船督察,其后获晋升至高级验船督察,直至去年退休。梁广就在本地船舶安全组的船体科时,曾在1995年负责为「南丫四号」做过新船检验,惟起初庭上被问及当日检查什么项目时,则回应「谂唔起」。梁广就记得一般检查船体内部及外部的项目,包括量度铁板厚度、观察主力横梁结构等,在检验船只时亦须参考图则,包括基本结构及甲板图、分部及舱壁图等,惟他突然记起为「南丫四号」做检验时「应该冇睇到结构嘅嘢」,确认当时仅留意船只甲板的上层建筑。
遇难者家属由大律师谭俊杰代表向梁广就引述其在独立调查委员会中的供词,梁广就除了在1995年为「南丫四号」做过新船检验外,他亦就「南丫四号」的图则进行过审核及草拟过15个建议 (相关建议依照《小轮及轮验船指示(1989 年)》(俗称「蓝书」)作指引,惟当时的蓝书实际并非正式法例规管相关标准。) ,他回应当时「冇权批准图则」,惟同意草拟过该些建议。遇难者家属一方引述梁广就在总布置图的图则上写上的第4项建议(图1),提及船只围板要高过300毫米(图2),惟在验船当日却没有量度围板的高度,梁广就回应「当时检验唔到,因为未做到最后阶段」,指当时的围板仍未装上,因此认为理应是负责最后检验的验船督察负责量度围板高度。




曾要求船东提交稳定性及可受浸程度计算
梁广就被问及是否有提醒最后检验的验船督察要做围板高度量度时,则称「师傅教落」会在最后检验做,指靠「practise (练习)」便会得知要做,惟「唔知」不同师傅会否有不同做法。遇难者家属一方指出「南丫四号」的围板高度仅190毫米时,梁广就则指可以有其他替代方案令围板不用达至300毫米。梁广就亦曾在独立调查委员会中提及,曾要求「南丫四号」的船东提交稳定性及可受浸程度的计算,庭上同意当年审核图则时未知相关资料,称「系设计者嘅责任」。梁广就被问及,绘图员当时是否未必清楚该资料时,则指「呢份图应该系做咗,就会心中有数」。
财利船厂代表张天任资深大律师向梁广就指出,「南丫四号」的外围围板是足够300毫米的,而梁广就在图则上标示的围板为内部围板,财利船厂代表提出假设,若水浸过外围进入船只的内部,就算船的内部围板有300毫米「都冇用」,因为外围的300毫米围板已阻挡不到水。梁广就回应指「可以咁讲」。在海事处代表大状罗蔚山提问下,梁广就称相关15项建议是早期给予的。
由于财利船厂其中一名董事罗愕莹数日前庭上表示,在「南丫四号」的设计初期曾向图则外判商提出舵机房与油箱房之间不装水密门,以免违反海事处要求的「船总长度一成」规格,因此死因庭再次传召时任财利船厂工程部经理张泉佑出庭作供,以厘清财利船厂对「船总长度一成」规格的理解。张泉佑在死因研讯主任的提问下解释,「船总长度一成」与造船构造及计算稳定性有关,是指除了船只的尾舱外,其他船舱的长度尽量不要少过船只总长度的一成,惟法例没有规定尾舱长度,确认即使有船舱少于「船总长度一成」,只要在计算破损稳性时,可以维持一舱不沉的要求,船只仍可符合海事处规定。张泉佑忆述,财利建造的船只并非所有尾舱都大过「船总长度一成」,张泉佑称「唔一定大过 短过都可以」,形容数量「都唔少」。
财利董事与工程部对「船总长度一成」规格理解不一
张泉佑续称,虽然船厂没有工作指引或讨论等确保所有员工对「船总长度一成」的理解均一致,惟「都系跟海事处嘅规范去做」,亦指董事罗愕莹「都识嘅」。张泉佑被问及会否出现财利员工对规格的理解不同时,则回应「规范写到明,大家都应该(理解)一样」、「大家结果未必会唔同」,称若有疑问就会查询海事处。张泉佑在作供期间,突然感概「呢个海难伤咗咁多人,我感到好悲痛,对家属好同情」。
死因研讯主任引述财利董事罗愕莹的证供,指罗愕莹对「船总长度一成」规格,与张泉佑的理解不相同时,张泉佑回应「各人有各人理解啦」。遇难者家属由大律师谭俊杰代表质疑,张泉佑是否曾得知罗愕莹对「船总长度一成」规格的理解,张泉佑回应「冇呀」。
海事处代表大律师罗蔚山向张泉佑指出,「船总长度一成」规格是用于计算船只可浸长度,若船舱在设计时长度少于「船总长度一成」,在进行计算可浸长度时就不能独立计算,要将邻舱与其合并(即两舱)一同计算,张泉佑同意。海事处代表续指出,就算两舱中间存有水密装置亦无关系,因为「船总长度一成」规格只是属于计算,惟张泉佑不同意。海事处代表引述「海泰号」及17只由财利建造的船只,尾舱长度也少于「船总长度一成」,张泉佑回应「短过一成都唔奇」。
海永号绘图员以水密舱尾舱与邻舱合并计算破舱稳定性
海事处代表另提及,时任财利绘图员邝启纪曾在计算另一只船「海永号」的破舱稳定性时,有正确地运用「船总长度一成」规格,将标示为水密舱的尾舱与邻舱合并计算。惟张泉佑称不清楚邝启纪如何计算,亦不知为何邝会将该两舱合并计算。
时任海事处验船督察何焕明忆述,曾于本地船舶安全组的机械分科任职约半年,确认在2009年为「南丫四号」做过船只复检,惟对当时的验船细节就「唔系好记得」。何焕明称在海难发生后曾与警方录取证人供词,惟庭上称大部分口供内容的资料「都唔系好清楚」、「冇乜印象」,包括口供中提到的船只年检事宜「呢啲资料都系警察俾我」、「我睇落似系」才在口供中确认,但实际情况则未能清晰记起。
何焕明在遇难者家属代表大律师谭俊杰的提问下,表示按其理解「应该系两年同4年检」要检查水密门,同意在2009年为「南丫四号」检查时负责主机、燃油柜及二氧化碳装置等做复检,另同意要检查燃油柜就要进入油箱房。何焕明被问及有否留意舵机房与油箱房之间有开口时,回应「唔记得」及「冇印象」。
高级验船督察袁展威称南丫四号「冇改装过痕迹」
现为海事处高级验船督察袁展威供称,在2006年任职本地船舶安全组机械分科的验船督察,负责做船只的年度检查及最后检验,在2010年曾为「南丫四号」做过最后检验。袁展威在死因研讯主任的提问下,忆述当时「冇指引叫我地睇任何文件去检验船」,因此没有带备图则。袁展威称当日有检查「南丫四号」的消防及救生装置,亦有检查机器是否正常运作,确认船只没有漏油等情况后才出验船证书。袁展威表示有去机房检查,期间若「见到有水密装置都会望下」,称如果「出得证书 我一定有检查过」。
袁展威续表示曾在「南丫四号」的舵机房与油箱房之间经过,惟「冇留意」为何没有水密门,认为 「冇明显改动」、「冇改装过嘅痕迹」,明言当时「南丫四号」「出咗牌咁耐」,因此「我信纳我同事」。死因研讯主任质疑袁展威为何没有觉得不寻常时,则表示当时专注检验消防及救生装置,因此「冇Alert」,并称「只船起好应该系合晒规格」,故没有检验围板。
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讯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难者一并展开研讯,不设陪审团;有利害关系方为海事处、经营「海泰号」的港九小轮控股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建造及经营「南丫四号」的财利船厂、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赵少琼的胞弟赵炳全坐家属列席听审。
39名遇难者为区晓霖、邬宝甜、张月媚、许嘉伟、李瑞兰、郭亮莹、苏贵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张颂轩、徐莲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颂彩、易慧、黄丽珍、黎翠玉、徐志伟、陈敏盈、陈荣基、郑燕兰、刘静岚、梁家杰、李咏梅、甄子祈、古文昌、赵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灵、林嘉敏、刘文丽、陈巧銮、郑先鑫、何黄佩兰、徐凯盈。当中包含8名儿童,他们于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岛对海域被淹死。
案件编号: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