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上学院条例》修订|教育局:教职员「适当人选」定义 会参考教师专业操守指引
发布时间:16:57 2025-05-09 HKT
立法会现正处理《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修例工作,《2025年专上学院(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9日)召开会议,早前有议员问及草案中提及的教职员「适当人选」定义,教育局副秘书长李忠善回应指,当局会参考《教师专业操守指引》、金融界对行政人员的指引等,界定校董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教师的适合人选。此外,有议员关注,若修例通过,部分自资院校还能否冠有公立大学的校名。李忠善表示,当局会妥善考虑该校注册的名称,确保不会有误导成份。
参考适用于其他专业的「适当人选」要求

李忠善在会上表示,「适当人选」标准在条例第320章第6(1)(b)条已有规定,如常任秘书长觉得任何人并非「适当人选」,可拒绝或取消有关注册。他指,《条例草案》原则上保留此资格规定,教育局会参考适用于其他专业的「适当人选」要求的相关指引及条文,包括教育局公布的《教师专业操守指引》,并根据专上教育界别和社会整体需求的转变不时更新。

然而,立法会议员简慧敏在会上指出,因教师与院校管理层的专业要求不同,认为参考《教师专业操守指引》未必合适。她建议参考本港证监会条例,就著何谓「适当人选」列举考虑因素,或参考金管局,由法例授权订立行政指引。李忠善则重申,《教师专业操守指引》只是作为指引参考例子,协助大众明白合适人选的要求。他指,当局虽然未正式开始设立指引相关工作,但认为暂时不需要由法律条例赋权指引,并会考虑参考例如金融界的指引,「如(指引)合适、适合,都会纳入(条例)指引内」。

此外,立法会议员邓飞关注,部分自资院校校名冠有公立大学名称,例如「xx大学专业进修学院」,若条例通过,自资院校「独立」后,能否维持原有称谓。李忠善回应表示,凡涉及「大学」称谓的使用,均须依教资会及320章有关的规定,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申请核准。在校名不涉及「大学」的前提下,自资院校在命名的当中,适当反映院校或办学团体的联系,「是一贯、或合情合理的做法」,当局在处理自资院校注册申请的时候,亦会妥善考虑该校注册的名称,确保不会有误导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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