偕子瞒买壳协议 詹培忠囚34月

更新时间:03:00 2025-02-04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5-02-04 HKT

  前立法会议员詹培忠及儿子詹剑仑在2013年亚洲资源集资计划中,串谋内地商人等在配售可换股票据时,隐瞒秘密「买壳」协议,诈骗联交所、亚洲资源董事会和股东,涉及犯罪得益逾4200万元。詹氏父子早前受审后被裁定2项串谋欺诈罪成,同案68岁退休妇被裁定1项洗黑钱罪成。法官练锦鸿昨于区域法院判处詹培忠监禁34个月,儿子詹剑仑监禁37个月,退休妇则监禁两年,另判处詹氏父子取消资格令3年。 
练官判刑指买壳交易本非违法,本案违法之处在被告等协议卖出股票、配售新股等,案发时詹培忠为实益唯一董事,策划本案协议,詹剑仑则为执行董事及公司主席,执行协议,犯案串谋时间至少自2013年7月一同促成交易起,直至2014年12月詹剑仑辞去所有职务为止,历时至少14个月。练官续指买壳交易本不复杂,然而被告发挥极广人脉,精密计算,征来不少「人头」包括专业人士等参与本案,部分并非本港居民,而且涉及许多银行帐户,远超一般人能力。
犯案时间超过14个月
  练官认为连同股东及董事会等计算在内,本案没有特别明显受害者,若非匿名证人作供将无法定罪,而同谋马钟鸿付出了2.1亿元,又清缴亚洲资源2300万元坏帐,虽然没有证据显示詹剑仑收取款项,但是考虑到詹氏父子关系,2人均为商人,推论2人均有得益。
  练官再指詹氏父子利用财技将亚洲资源视为私产,不以公司福祉为先,据之以作个人野心器具,将公司成立目的、其他股东知情权及利益置之不顾,令股东无法作出有利决定,高价出售股票。
  练官分析詹培忠2008年底持有逾百分之28股本时,詹剑仑便成为执行董事及公司主席,案发时詹培忠与「人头」各持有百分之18股本,明显为策划者,向马钟鸿提出本案协议。至于詹剑仑角色相对被动,多次单独现身商谈,担任传话人角色,积极参与谈判,而其身为执行董事及公司主席,有受托义务,然而没有透露全部事实便推介涉案项目,滥用职权及股东信任,而且其为主要执行者,角色不可或缺,2人刑责相等,均以4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角色相对被动 詹剑仑监37月
  练官指出控方证人2014年初举报本案,直至去年底定罪,历时近10年,虽然由于案中涉及极多人头、银行帐户,部分更来自国内,调查需时,加上期间执法机关面对本港前所未有的局面,故不认为检控方犯上任何过失造成延误,然而案件耽搁多年,令被告焦虑不安,影响正常生活,长期饱受煎熬,故酌情减刑8个月。练官再因詹培忠乐善好施,历年捐款近亿元,而且任职立法会议员多年,贡献社会,各减刑3个月,判囚34个月;詹剑仑亦因多年来贡献社会,减刑3个月,判囚37个月。
  最后练官指68岁退休妇王蓓丽为主谋马钟鸿旗下集团地产雇员及合约伙伴,案中属半百「人头」之一,在无法拒绝的情况下,应马钟鸿指示用对方安排的5000多万元,向控方证人购入换股证再出售,处理出售得益,虽然没有证据显示王蓓丽知道源头罪行的串谋协议,但涉款逾5000万元,王蓓丽案发后帐户尚余约100万元,提取了当中70万元,更承认使用了20万元,故有犯案得益。练官续指王蓓丽犯案时间少于3个月,以33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延误扣减8个月,考虑到其个人流离背景,重犯机会不高,额外再减刑1个月,判囚24个月。
  案件编号:DCCC 43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