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房产买卖意向书的争议
近日一个有关房产买卖意向书的争议在高院审结,法院下令原业主只须向买家公司象征式赔偿一元,但买家同时要支付对方大部分的讼费。事件中,一家公司买家于2017年斥资港币二亿四千五百万元,向持有豪宅的业主以转让七成股权的形式签约购入十三幢洋房。两家公司签订了「意向书」,当中条款指明业主不得与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股权转让或增质扩股进行协商或谈判,如违反「相关规定」,便须承担买家聘请律师、会计师、投资顾问等费用,上限二百万。但业主在同年5月突然致电买家,指他希望「取消交易」。
买家认为业主违约,应就违约行为负责并赔偿,遂建议业主赔偿二百万元。而业主的回应表示愿意根据「意向书」的有关条款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起争议,买家亦入禀法院索偿。法官在判词中裁定「意向书」虽然缺乏基本条款细节,但仍属于具约束力的合约,所以裁定买家接纳「预期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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