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达仕律师事务所(Withers) - 离婚配偶可分享另一方赚钱能力?|律师日志
假设你和你的配偶已分居两年各自生活,双方也曾经同意,出于孩子利益会尽量友好地解决离婚事宜。但事不遂人愿,各种原因令离婚事宜一拖再拖。由于已经分居,你并不希望配偶从你的工资中受益,但配偶却不同意,法庭将如何处理该类利益诉求?
人们普遍接受配偶的赚钱能力与其配偶可能获得的离婚赡养费之间存在差异。双方分开后,赚钱的一方并不能声称于同居时所涉及的款项为非婚姻性质。而离婚不久后产生的款项,虽然没有设定期限,但除非离婚赡养费自离婚后至少12个月后开始,否则法庭通常不会视之为非婚姻性质。
法庭会尽力为双方达成「一刀切」的财务协议,以建立确定性及为双方提供结案机会。因此,即使其中一方在未来可能比另一方有更好的前景,但在婚姻结束后,双方对彼此的追究亦应随之告终。
在考虑给予财政赔偿时,法庭必须在满足双方需要的程度和方式上作出判决。如果双方有足够的婚姻财产可以共享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就必须有一个明确、利落的和解协议。如果资产不足,而一方的收入高于另一方,则收入较高的一方可能需要每月向另一方提供财政支援。
香港很可能会遵循英国近年的一项判例法,这判例法认为不能应用分享原则使赚钱能力归纳于婚姻资产,如配偶有权分享赚钱能力的话,将会削弱法庭进行「一刀切」的能力,并在不用考虑双方需要下,将适用于任何涉及其中一方收入高于另一方的案件。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传送电邮至[email protected]。
卫达仕合伙人
Samantha Gershon
卫达仕律师事务所(Withers)
人们普遍接受配偶的赚钱能力与其配偶可能获得的离婚赡养费之间存在差异。双方分开后,赚钱的一方并不能声称于同居时所涉及的款项为非婚姻性质。而离婚不久后产生的款项,虽然没有设定期限,但除非离婚赡养费自离婚后至少12个月后开始,否则法庭通常不会视之为非婚姻性质。
法庭会尽力为双方达成「一刀切」的财务协议,以建立确定性及为双方提供结案机会。因此,即使其中一方在未来可能比另一方有更好的前景,但在婚姻结束后,双方对彼此的追究亦应随之告终。
在考虑给予财政赔偿时,法庭必须在满足双方需要的程度和方式上作出判决。如果双方有足够的婚姻财产可以共享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就必须有一个明确、利落的和解协议。如果资产不足,而一方的收入高于另一方,则收入较高的一方可能需要每月向另一方提供财政支援。
香港很可能会遵循英国近年的一项判例法,这判例法认为不能应用分享原则使赚钱能力归纳于婚姻资产,如配偶有权分享赚钱能力的话,将会削弱法庭进行「一刀切」的能力,并在不用考虑双方需要下,将适用于任何涉及其中一方收入高于另一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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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达仕合伙人
Samantha Gers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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