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管俊「杰」——举报政策与公关灾难(下)

  早前谈到本港上市公司推行举报政策(Whistleblowing policy)渐趋普及,但不少内部人士仍选择向传媒爆料,导致公关灾难频生。事实上,为改善企业管治水平,港交所(388)今年4月便提出一系列建议,希望提升《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的《上市规则》条文,当中包括要求上市公司制订反贪污及举报政策,并列为「不遵守就解释」(Comply or explain)条文。
  至于港交所亦「以身作则」,设立举报政策,鼓励任何持份者就港交所员工及董事的操守作出举报,具体行为如不遵守法律责任或监管规定、贿赂贪污、刑事罪行及违反民事法行为、审计欺诈行为、甚至对环境造成损害等,以达到并维持最高水平的透明、廉洁及问责制度。
  事实上举报是一种有效的风险识别方式,很多公司的内部问题及相关风险,都是靠内部人士透过举报而发现。因此,除了既有的审计委会员(Audit committee)、薪酬委员会(Remuneration committee)及提名委员会(Nomination committee)外,很多上市公司都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Risk management committee),由专责的风险管理总监,处理来自公司内部(如员工、管理层)及外部(供应商、分判商、顾客)的不当行为举报。若某部门要采购一批货品,但负责处理招标的员工,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利益以获得中标机会,无论是其他员工或供应商,均可以透过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举报机制,向该公司作出举报。至于有些未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一般则由审计委员会处理相关投诉。
  要注意的是,想鼓励员工做「金手指」,保密工夫一定要足够,否则员工投诉后得罪有权力人士,可能遭受报复,所以许多举报政策会列明公司将慎重处理所有举报事宜。以新创建(659)举报政策为例,便列明会保密举报者身份及其举报事项,即使需根据法律及法规披露举报者身份,亦会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保举报者不会遭受伤害。其举报政策又指出,善意举报者应受公平对待,即使指控未能成立,公司亦会致力保护举报者,以免受到不公平解雇、伤害或不合理处分。此外,善意举报者毋须完全查证相关举报,即使最后未能证实举报事项,集团亦感激所有善意的举报。不过集团亦有表明,若举报者恶意提供错误报告,以涉及不可告人之动机或个人利益,则会保留追索权以弥补损失。
  纸上谈兵容易,实际操作困难。如果上市公司愿意完善举报机制,确保投诉者的身份保密,定时向「爆料人」更新调查进度,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理,当信任增加,举报机制获得认可,自然能减少爆发「公关灾难」的机会。
注册合规师公会投融资部总召集人
徐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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