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管俊「杰」——港女董事制度落后?

  企业管治(Corporate governance)近年成为港交所重要关注事项,其中董事「独立性」近年慢慢获得认同,因为作为独立董事,需要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担当监察角色,除了平衡董事权力外,亦需要为公司另一重要持份者(Stakeholder)小股东发声。不过上市公司董事的「多样性」,例如专业资格背景、种族,甚至是年龄和性别,近年亦备受关注。
  笔者早前在本栏提到,港交所(388)上月刊发咨询文件,建议提升《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报告》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当中建议董事会内全部单一性别的上市公司,于为期三年的过渡期内,须委任至少一名另一性别的成员加入董事会,更表明不预期未来的上市申请人,董事会只有单一性别,明显向争取上市的公司放话:你们的董事局最好有女性董事。
  港交所表示,本港现时逾2500间上市公司中,有三分之一的董事会由全男班组成,仅12%董事职位由女性出任,明显「男女失衡」。若与世界其他地区相比,香港公司女性董事比例亦处于落后水平。英国和澳洲监管当局,未为女性人数于董事局占比作硬性规定,但两者的女性董事比例高达34%及32%。至于马来西亚、印度及新加坡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亦分别拥有27%、18%及17%女性董事,明显较香港为高。
  港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增加女性董事比例,莫非是作为港交所主席的史美伦「发功」?这里当然是说笑,但若参考一些例子,读者便会明白本港在这方面有多落后。一向为「父权社会」的印度,监管当局亦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需至少有一名女性,从而达至董事会成员性别多样性的要求。甚至作为第一个引入董事会性别配额制度的国家,挪威当局明文规定,当董事会成员人数为两至三名,上市公司需同时聘任男性董事及女性董事,若董事成员超过九名,女性董事比例须达最少40%。
  当然香港资本市场复杂多元化,牵涉很多持份者,我们难以期望港交所在短期内仿效上述国家,强制上市公司聘用女性董事。不过这次咨询文件提出建议,总算踏出第一步。由于男性与女性处事手法不同,若增加上市公司女性董事比例,说不定会协助行政职能达至更好的性别平衡,为企业管治带来新气象。
注册合规师公会投融资部总召集人
徐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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