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管俊「杰」——独董新限制助企业管治

  每间具规模公司都设有董事会,由一众董事引领公司大方向,指示各阶层雇员工作,并议决公司重要事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港交所(388)的《上市规则》列明,每间上市公司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不能少于三名,占董事会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当中至少有一名须具备适当专业资格、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以协助审核公司帐目。
  独立董事即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独立于其他执行董事与股东,并与公司或公司管理人员,没有重要业务或专业联系,能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此外,部份独立董事为彰显其独立性,亦不会持有任何相关公司股份或认股权,以免个人利益影响独立决定。
  不过香港独立董事与欧美、澳洲等上市公司不同,鲜有列明董事每年须承诺付出多少时间、出席多少次会议等,因此一般每年只收取20至30万元报酬,部份年薪更低至10万元,与执行董事或其他管理层相去甚远。由于报酬低微,不少独立董事更「身兼数职」,出任多间公司独立董事「帮补」。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时会受到质疑,虽然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董事亲属不会担任独立董事,但其「独立性」不包括同窗及朋友等,因此很难避免上市公司委任独立董事时,把位置留给同声同气人士,令独立性受到影响。
  最近港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建议提升《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报告》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当中提到董事会独立性时,要求任何独董若在任超过九年,在重新选举时须经独立股东批准,并就该名独董为何仍能保持独立性作出更多解释。此外,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内,全部独董均已在任超过九年,便需要委任一名新独董加入,以及在股东通函中披露每名连任多年的独董姓名及在任年期。
  依笔者之见,港交所此举合乎常理,因为当一名独董已在一间上市公司任职一段长时间,与董事会的其他董事经过长时间相处,可能相当熟悉彼此,甚至建立一定默契,其独立性或受质疑。因此由股东决定这名独董能否留低,可说是相当公平。至于董事会成员不时更新,亦可避免出现个别董事长期盘踞现象,有助维护董事会认受性。
  作为上市公司,首要是维护公司整体股东利益,董事动用职权的同时,权力亦应受制衡,因此一班超然于公司利益以外的独立董事,持续发挥监察作用,才有助公司长远发展。
注册合规师公会投融资部总召集人
徐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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