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管俊「杰」——证监会与港交所默契

近期市场憧憬大量中资企业、特别是新经济巨擎即将来港上市,为港交所(388)带来大量相关收入,带动其股价一度突破500元大关。但港交所在争取生意的同时,又要利用《上市规则》(Listing rules)过滤及监管部署上市的公司,其身份会否出现矛盾呢?此时证监会的角色便显得非常重要了。
  多年来,坊间存在着一种想法,就是证监会透过很多方法「维护」市场,同时又「干预」港交所的工作,这个说法令不少朋友对证监会和港交所在上市公司的成长路上,有一个不太透彻的了解。
  事实上,证监会作为法定上市调控者(Statutory listing regulator),一直透过《证券及期货条例》(SFO)来间接监察香港交易所的运作,但这种监察是协助订立相关条例,再从旁观察执行情况,而不是直接伸手干预。
  港交所作为上市公司规管「最前线」,负责制订及执行监管上市公司与相关人士的《上市规则》,虽然《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3章,赋予港交所拥有订立《上市规则》的权利。但大家必须留意的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4章,所有《上市规则》的订立及修订,都必须获证监会书面核准,否则不具效力。
  这种安排便意味证监会作为法定上市监控者(Statutory listing regulator),其实一直站在港交所后方,间接透过《上市规则》来监督港交所的工作。
  例如近期港交所拟收紧申请主板上市公司的盈利门槛,若没有证监会的「祝福」,又怎能成事呢?因此很多人以为,企业能否上市的主要决定权,是落在港交所的上市审核委员会,但其实证监会透过审批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则》,在很早的步骤已经可以参与及监管!
  证监会透过《证券及期货条例》不同设定下,参与更多上市相关事宜,亦证明证监会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问题,日常虽给予交易所透过「自我监管」的意识运作,但当问题发生的时候,便以一个「猎鹰者」的身份适时介入,难怪证监会两年前更换了一个「猎鹰」Logo,以取代原有的标志了。
注册合规师公会投融资部总召集人
徐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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