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管俊「杰」——证监「请饮咖啡」须出席

上回讲到,一名上市公司秘书因收到内幕消息,随即在公司停牌前透过妻子证券户口,买入其任职公司股票,并于数日后沽出获利7417元。证监会其后对该名公司秘书提出刑事诉讼,最终该违规人士被判囚45日及罚款45000元,并须缴付37029元调查费,堪称得不偿失。
  事实上,根据现行「双轨」制度,若证监会对一名违规人士展开刑事诉讼,便不能再藉民事程序追究其责任,是否向违规人士提出刑事检控,会由证监会与律政司司长决定。不过有消息人士曾表示,为加强阻吓力,证监会近年较倾向以刑事程序打击市场失当行为。证监会于2016年与律政司签定备忘录,以确立并进一步加强双方就处理《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例下刑事案件的合作事宜,以确保适时并有效处理金融业不当行为,为本港证券及期货市场投资者提供保障。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303条,凡涉及内幕交易、操控价格、虚假交易或提供虚假交易资料等市场失当行为的人士,一经刑事检控,经《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起诉,可判囚最多3年及罚款100万元;若情节较严重的案件,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多可判囚10年及罚款1000万元。
  笔者有一名自称循规蹈矩的上市公司高层朋友,曾经收过证监会会面通知,被要求与证监会人员见面,笔者闻言后对他说,你可能不太喜欢这个会面,但你有依时出席的责任。因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3条,证监会有权就任何触犯第182条例之罪行(如市场失当行为、违反披露规定、涉及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交易之亏空、欺诈或不当行为等),向任何调查人士或任何相信拥有相关纪录、文件或资料的人士,在调查员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席会面,回答任何与调查事宜有关问题。
  若被通知者收到会面通知,便有出席会面的法律责任,如果未有出席而没有合理辩解,便属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所谓合理辩解,即证监会发出的通知从未被收件人知悉、例如邮寄地址错误或已搬迁等。
  不过笔者也劝这位朋友不用担心,应该先弄清自己是「被调查人士」,还是「协助调查人士」,因为如果他没有任何行差踏错,相信只是获邀为个别事件提供资料。但如果他是被调查人士,即表示可能涉及某些不当行为而遭到调查,应尽快就其权利及责任征询律师意见。
注册合规师公会投融资部总召集人
徐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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