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管俊「杰」——7417元的巨大代价

笔者近期阅读新闻时,留意到一宗值得与各位读者分享的法庭判决。一间上市企业的公司秘书,因在2016年得悉其任职公司可能接获全面要约消息,并获指示安排暂停股份交易,随即在停牌前一小时透过其妻子证券帐户,在市场上买入合共53.4万股公司股份,事后被证监会提出检控,该名公司秘书最终罪名成立,被判处监禁45日。
  大家可能会好奇,这宗涉及内幕交易的检控,牵涉的非法利润是否相当高,足以吸引该名公司秘书以身试法呢?答案竟然是少得可怜!事缘该名公司秘书于2016年4月11日借妻子户口买入该股后,于2016年4月14至21日期间卖出部份股份,相关利润竟然只得7417元,以上市公司秘书月薪动辄6至8万元计,这笔金额可能只相等于他的十分之一月薪。
  即使他仍然未卖出的股份名义利润有36865元,但相比他前途尽毁、锒铛入狱的代价,肯定是微不足道。更何况他还须支付45000元罚款及37029元的证监会调查费用,绝对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证监会亦对该案判决发表回应,认为事主作为上市公司秘书,透过职务之便取得内幕消息,再凭借买卖该公司股份获利,令其在市场上取得不公平优势,并滥用公司对其信任,绝对是严重刑事罪行。
  证监会又提到,未来会继续致力透过刑事法律程序,打击这种市场失当行为。
  自从《证券及期货条例》于2003年生效,首次将「内幕交易」定为刑事罪行后、并对「市场失当行为」施加的刑罚加重,透过引进相同的民事及刑事「双轨制度」,令证监会获赋予更大调查及监管权力,可以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出民事诉讼前,对部份严重失当行为展开刑事诉讼,透过阻吓性刑罚,杜绝市场失当行为。
  上述公司秘书因内幕交易被判囚案件,虽然涉及的已实现利润只有7000多元,但从证监会行动说明,当局不会因为涉及金额多寡,决定是否对违规人员展开刑事诉讼,而是视乎案件情节和性质是否严重。各位业内人士,谨记要时刻自律了!
注册合规师公会投融资部总召集人
徐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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