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销售公约》

  宁可做小池塘的大鱼,还是做大海的小鱼?
  商家若想在风高浪急的大海打滚做跨国大买卖,宜高瞻远瞩,预早做好市场调查,善用科技减低因语言、文化及法律差异而碰钉、被打沉的风险;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及金融科技拓展新市场。
  跨国买卖的合约方各有各熟悉的法律制度;很多时因主观上「正确」法律定义、用词及商业习惯不同,易生误会,引起非必要诉讼、增加运营成本。
  为减少国际营商障碍,联合国八○年订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美意法等国支持下于八八年实施;《销售公约》为缔约国家之间的商贸创设一套认可、公正的国际货物销售统一规则。
  《销售公约》有九十多个国家加盟,若然《销售公约》能适用于香港特区,意味有助香港商家,尤其是中小微企可与占有全球经济总值约三分之二、来自不同法律体系的缔约国更容易扩展经贸,避免跨境贸易时受到不熟悉的外地法律规限,同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贸易及争议解决枢纽的地位。
  《销售公约》虽是一部成功的国际法律,但其历史与规模未能完全与时俱进,因而无法有效地应对当下大行其道的国际网店零售及服务贸易等新的交易形式;故存有「现代化」的空间。律政司今年三月发表有关《销售公约》咨询文件,欢迎公众九月底前发表意见。笔者认为《销售公约》值得支持,只要使用时适合地引用或豁免公约条款,就有助香港商家走向国际市场大展鸿图!
律师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
陈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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