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青天无处不同霞」

  过年时候,在家看书,疫情一天比一天差下去,每天政府只去解释不作为的原因,又不想市民所想,做市民之所急和要求的事情。话说回来,前些日子去旺角买些Dettol 之类回来给同事洗手,但发现买了假货。海关开始拘捕卖假货的药房和东主。这也是为市民做点有意义的事。
  《商品说明条例》禁止虚假、具误导性或不完整的商品说明, 虚假标记和错误陈述,和某些不良营商手法等等。条例第18条指明,任何人如犯了这些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及监禁五年。如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第6级罚款及监禁两年。
  第18A条赋予法庭命令该人向因该罪行而蒙受经济损失的人支付合理的款项作为补偿。
  于R v Ng Wen Chien HCMA257/1987,该案上诉人因管有伪冒食米和洗洁精被判监四个月。同样地,于HKSAR v Chan Yau Fat HCMA157/2008,该案的上诉人因管有伪冒的「Cialis」和「Viagra」药丸被判入狱三个月。
  重点是,管有或售卖伪冒药物不但会影响公众健康,会使市民对零售药物的质素失去信心,后果严重。
  所以法庭一贯对涉伪冒药物和生活必需品的案件均采取严厉态度,让公众和业界清楚知道,社会绝不姑息这类行为。
林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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