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特赦与大赦

  首先跟读者拜个早年,祝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特首林郑说过三不的其中一个是不特赦被捕示威者。这是她对于五大诉求中「撤销所有反送中抗争者控罪」的回应。对于这个要求,从六月至今社会中有很多不同的意见。不过,法律是如何定义的呢?
  首先,特赦(pardon)和大赦(amnesty) 是有分别的。
  《基本法》第48 (12) 条定明,特首有「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的权力。 因此,特赦是关于免除或扣减已被定罪被告的惩罚。例如,当死刑还是合法的时候,港督曾将被判死刑的人的惩罚改为终身监禁。这不是一个鲜为人知的做法,我自己亦曾帮助被告人向行政长官申请减轻刑罚。另一边厢,大赦的概念是要不起诉任何人及撤销起诉任何正被起诉的人。这并不是《基本法》赋予特首的权力。但读者可能记得,于大约一九七七年的时候,贪污问题严重。因此,时任港督麦理浩成立了香港廉政公署。可是,这举动在警界人员的圈子极不受欢迎。 港督则以颁布「特赦令」的方法,宣布不追究一九七七年一月前发生的贪污案,缓和事件。
  在二○二○年的香港里,这个大赦的效果可以如何达到呢?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 15(1) 条规定,「律政司司长在任何案件中如认为为了社会公正而不需要其参与,则并非一定需要检控任何被控人。」所以,要在香港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回应「撤销所有反送中抗争者控罪」的要求并不是不可行的,问题是政治上应否实行。但这不是本栏想讨论的范围。如果要有效解决社会撕裂,那实施的方式必定要公平公正地用于冲突的「双方」即警察和示威者。
执业大律师
林国辉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