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规划】「平安三宝」第三宝:预设医疗指示
之的文章已介绍过「平安三宝」的第一宝:遗嘱及第二宝:持久授权书,本篇会介绍平安第三宝:预设医疗指示。
预设医疗指示是一份法律文件,自己预先说明,万一自己患了末期疾病而不省人事,又或已成植物人,拒绝用某些未必有疗效的方法来延长死亡的过程。年满十八岁、精神能自主及知情的病人可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清晰阐述当病人到生命末段而不能自决时,在甚么特定情况下拒绝那些维生治疗。在普通法制度下,有效和适用的「预设医疗指示」有法定效力。

我们想像三种情形:
1. 一位严重的柏金逊症状患者,已经失去自决能力,而且因进食困难,需要依赖鼻胃管喂食,长期卧床;
2. 有位病人患有末期呼吸衰竭及心脏衰竭,如果延续其寿命,医生可为他插上人工呼吸机器,医生多数要再为病人做上一个气管道做口,那么病人便不能再说话及用口进食了。家人不愿放弃病人,但是病人昏昏迷迷,清醒的时候也是呻吟;
3. 末期疾病的病人,由于导致心脏停顿,医生可以进行一种入侵性的抢救治疗「心肺复苏术」,但是成功机会不高,而器械会令病人多条肋骨断裂,令临终者还要忍受断骨的痛楚。
万一发生此三种情况,对于是否救治,担任照顾者的亲人想必深感徬徨,但难以揣测病人的心意,更不想背负放弃治疗的心理负担,而事后深感内疚。最后大家为了表达不离不弃之情,唯有试尽各种疗法,明知烧尽积蓄也不能不试。但是,这又是否末期病人的意愿?患重病期间,病人甚至不能启齿告知家人真正想法。

香港现时并没有法例规定预设医疗指示要以何种形式表达,但是医院管理局有特定的「预设医疗指示」表格,可应用于医管局以下病人:
- 第1类情况:「病情到了末期」。指患有严重、持续恶化及不可逆转的疾病,而且对针对病源的治疗毫无反应,预期寿命短暂,仅得数日、数星期或数月的生命;至于施行维持生命治疗的作用,只在于延迟死亡一刻的来临。
- 第2类情况:「持续植物人状况或不可逆转的昏迷状况」。
- 第3类情况:「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生存受限疾病」。这是指不划入第1或第2类的严重、持续恶化及不可逆转疾病,而病情已到了晚期,及生存受限,例子包括:(i) 晚期肾衰竭病人、晚期运动神经元疾病或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因他们可能用透析治疗或辅助呼吸治疗维持生命,而不划入第1类;以及(ii)不划入第2类的不可逆转主要脑功能丧失及机能状况极差的病人。

大家不妨上医管局以下网址看看全文版「医管局预设医疗指示表格」,以确保日后执行时获得香港医护人员认可。
最后要留意的是
1️⃣医管局的「预设医疗指示」表格必须由病人和两名见证人签署,其中一名见证人必须是香港注册医生,而两名见证人均不得在预设医疗指示作出者的遗产中有任何权益。
2️⃣填好的「预设医疗指示」表格是病人拥有的文件,需由病人和家属小心保管,并在送院时,把正本呈给医护人员,以便在适用的情况下执行病人的「预设医疗指示」。
3️⃣如病人在确立「预设医疗指示」后改变主意,要尽快通知医护人员,并修正或取消「预设医疗指示」文件。如版本有分歧,医护人员会以病人拥有的正本为准。

4️⃣「预设医疗指示」是在病人丧失自决能力,并由医护人员确定该指示所提的疾病是适用于现时情况才会执行。如医护人员怀疑文件是否适用,例如昏迷是其他原因引致,或文件是否有效,例如曾经被毁坏,医护人员可决定先为病人提供急救。
5️⃣如果「预设医疗指示」适用和有效,医护人员有责任执行;任何人,包括家属,均不可以推翻其「预设医疗指示」。
生老病死本是自然定律,随著人口老化,社会上更有需要认识 「平安三宝」。让当事人掌控,又免让后人烦恼。专业的财务规划师,除了帮客户想好上山的路,还要规划下山的路。
“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身前身后名” — 辛弃疾

参考文献:《医疗上的代作决定及预设医疗指示报告书》、《香港法概论》
文章重温:
「平安三宝」第一宝:遗嘱(上)【按此】
「平安三宝」第一宝:遗嘱(下)【按此】
「平安三宝」第二宝:持久授权书【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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