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规划】「平安三宝」第一宝:遗嘱(下)- 什么情况下遗嘱会被撤销?
上文解释了订立遗嘱的重要性、遗嘱需要符合的规定及有关遗嘱见证人的事宜 (重温上集文章),这篇会进一步谈及立遗嘱时要考虑的事项、什么情况下遗嘱会被撤销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订立遗嘱之前,需要考虑事项:
- 写明遗嘱执行人和遗产受益人的身分证/证件号码,日后申办遗产时就不用出示更复杂的文件,以证明有关人士的身份
- 规管土地或楼房这些不动产之处置方法,通常是取决于该物业的所在地。举例,如死者拥有两个单位(一个在香港而另一个在外地),那个海外物业便不会包括在香港的授予承办书所处置的遗产内。
- 遗嘱执行方面,遗嘱执行人是被委任为管理遗产的人。根据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 第39条 ,遗嘱执行人必须在管理死者遗产时已年满 21 岁。除个人之外,阁下亦可以考虑委任信托公司去担任遗嘱执行人。而在决定委任某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前,应先取得该人的同意。
- 如选择委任配偶作为唯一的遗嘱执行人,便应考虑清楚,因两夫妇可能会在同一意外中不幸去世。
- 可以委任两名或以上人士(最多四名)担任遗产执行人。获委任后,他们必须共同处理关于阁下遗嘱的所有事情。

- 葬礼安排 :传统上,与葬礼/土葬/火葬安排有关的声明都会包括在遗嘱内。不过,遗嘱或会未能在过身时被及时找出,以致这些意愿未能实现。
- 个人财物 :个人财物通常会留给配偶。如果遗嘱上没有列明这点,这些财物会列作剩余遗产及被出售,有关款项将会拨归遗产的现金余款。
- 遗赠 (根据遗嘱条文去处置的资产):除亲友之外,亦可以在遗嘱内指明将某部分金钱、股票、或房地产送给某些人士或慈善机构。
- 分配遗产年龄:如遗产受益人未满 18 岁,遗嘱执行人必须以信托形式持有该受益人的遗产(即代该未成年人妥善地保管有关遗产)。有些父母也可能会在遗嘱上列明,子女须在更年长及较成熟时 ( 如年满 21 或 25 岁 ) 才可继承遗产。所以,遗嘱执行人亦可以有酌情权,在子女正式能够取得所有遗产前,适当地向他 / 她分发若干金额作为日常生活开支。

- 共同遇难条款(与夫妇有关):夫妇通常会一起出外旅游,而共同遇难的情况亦可能会发生,所以他们会选择在遗嘱内列明共同遇难后的遗产处理安排。如果遗嘱内没有列明有关事项,而两人又不幸共同遇难,亦不知道是哪位较早或较迟去世,在此情况下,较年轻的一方通常会当作较迟去世。换句话说,较年长的配偶之遗产通常会先传给较年轻的配偶,而后者的遗产会根据法律作进一步处理。
- 无行为能力人士(例如残疾人士):当订立遗嘱时,最好为有残障的遗产受益人订立特别信托条文,例如委任信托人或监护人去监管残疾人士所继承的遗产。
- 年幼子女的监护人:应该考虑委任某人在去世后担任未成年子女(未满 18 岁)的监护人。不过,监护人不能取代在生父母在法律上之权利 。
- 是否继续供养其他人,或者声明没有人需要供养。

在甚么情况下,遗嘱会被撤销?
任何遗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得撤销,除非:
(a) 因缔结婚姻而撤销;
(b) 藉另一有效的遗嘱而撤销;
(c) 藉立遗嘱人可有效地签立遗嘱的方式签立的遗嘱撤销书而撤销;
或(d) 由立遗嘱人,或由其他人在立遗嘱人面前并依其指示,在立意撤销该遗嘱的情况下将该遗嘱烧毁、撕毁或以其他方法毁灭而撤销。

婚姻
- 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结婚,该遗嘱便会自动失效,除非其后可证明立遗嘱人在草拟遗嘱时已考虑到该段婚姻,则属例外。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遗嘱内有条文列明立遗嘱人与某人结婚后,该遗嘱仍然有效。
- 另一方面,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离婚,该遗嘱并不会自动失效。不过,如果遗嘱内有任何条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遗产,这些条款便可能会无效 ( 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则属例外 ) 。
- 遗嘱签立后,其中的涂改、安插于行间的字或其他更改均不具任何效力或作用,除非在作如此更改前,遗嘱的字义或作用并不明显,而该等更改是由立遗嘱人以他在作出该等更改时可有效地签立遗嘱的方式签立。
另外也需要留意,根据《 财产继承 (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 》 ( 香港法例第 481 章 ) 赋予法庭权力,容许法庭下令将死者的部分遗产拨给某些家庭成员或受养人。
举例,如果遗嘱内指明所有遗产将全归父母或某一个慈善机构,但一毫子也不留给妻子或年幼子女,这个意愿便未必可以达成。阁下的妻子及子女,可以向法庭申请就有关遗产处置上为他们加入条文。换句话说,他们有权从遗产中取得合理数额,以维持生计。

遗嘱应妥为保存,不能在立好的遗嘱上再作改动、涂污、弄脏、加上订书钉或打孔。 虽然一般人可以自行订立遗嘱,但事先咨询律师会是最稳妥的做法。因为当去世后,可能有人会质疑遗嘱的有效性,遗产受益人因而需要证明在草拟及签署遗嘱时的意愿,以及签订遗嘱时的精神状况。如有关遗嘱由律师处理,遗产受益人便可以省却时间及法律费用去证明上述事项,而一份草拟得宜的遗嘱,亦可以减低各方的争拗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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