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规划】「平安三宝」第一宝:遗嘱(上)- 条例规定及见证人要求

「传位十四子,被改为传位于四子」,康熙皇帝传位雍正故事被搬上萤幕,也不知道孰真孰假,但争产风波从古至今不绝于耳。趁自己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时,有效运用法律制度,让遗产妥善地分配与利用,避免后代子孙为遗产等问题发生争执。处理遗产传承问题,是财务策划重要的一环。 

香港人口日趋老化,根据香港政府统计处公布的《香港人口推算2020–2069》,去到2039年每三个香港人就有一个超过65岁。根据香港卫生处统计,香港70岁以上长者,每10位就有一位患上认知障碍症; 85岁以上长者,每三位就有一位。胡适说:「生时作死时的准备,是真旷逹。」为求自己和自己照顾的人心安,应该做妥三种法律文件,俗称「平安三宝」,即包括遗嘱、持久授权书、预设医疗指示。今篇先说平安第一宝:遗嘱。

(文章稍长,会分成上下集于今、明两日发布,笔者也花尽心思,希望能让读者全面了解遗嘱需注意的地方。)

遗嘱,俗称“平安纸”(取其可保障立遗嘱者内心与财产平安之意),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任何人士只要年满18岁、精神健全、神智清醒,都可以自行订立遗嘱。立遗嘱者可委托一位指定的遗产承办人按照他的意愿,在他去世后去处理遗产的分配。遗嘱是在立遗嘱者去世后才生效,所以立遗嘱者可以随自己的意愿修改遗嘱内容,或订立新的遗嘱。除非有关遗嘱显示出相反的意愿,否则每份遗嘱就其所涵盖的遗产而言,须解释为在犹如该遗嘱是在紧接立遗嘱人去世前签立的情况下表达其意思和生效。

立遗嘱人可以: 决定如何将其遗产分配给亲人,而非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去分配;也可以将某些资产留予一些与其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例如朋友和慈善机构;可以委任一名或数名遗嘱执行人(但不可多于四人)去管理及分发有关资产,从而把遗产处理程序简化。

除《遗嘱条例》第6(特别遗嘱)及23D(国际遗嘱)条另有规定外,遗嘱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无效:

(a) 以书面订立,并由立遗嘱人签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遗嘱人面前并依其指示签署;

(b) 看来立遗嘱人是欲以其签署而令该遗嘱生效的;

(c) 立遗嘱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作出该签署或承认该签署;

(d) 每名见证人在立遗嘱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见证人面前)─(i) 作见证并签署该遗嘱;或(ii) 承认其所作的签署,但无须符合任何见证的格式。

任何看来是体现立遗嘱人遗愿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以上所述规定订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请,而法庭在无合理疑问的情况下信纳该文件是体现立遗嘱人的遗愿的,则该文件须当作已妥为签立。

遗嘱见证:对见证人及其配偶的馈赠无效。任何人如见证遗嘱的签立,而该遗嘱对该人或其配偶作出任何财产的处置或作出对任何财产有影响的处置(押记或偿债的指示除外),则该项处置中凡有关该名见证遗嘱签立的人、其配偶或根据该人或其配偶的权利而提出要求者的部分,均属无效。为了避嫌,遗产受益人及其配偶也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否则或会令人质疑立遗嘱人签立此遗嘱是否出于自愿。

立遗嘱者必须理解遗嘱内容。如遗嘱以遗嘱者不认识的文字书写,应有翻译员在场解释,翻译员亦须在遗嘱上签字作实。遗嘱内可列明遗嘱执行人权力。如遗嘱执行人有权收取费用,须在遗嘱内列明。

订立遗嘱还有很多重要事项要注意,明天的文章将会进一步谈及立遗嘱前要考虑的事项什么情况下遗嘱会被撤销,让读者们有全面的了解。请大家明天继续收看《「平安三宝」第一宝:遗嘱(下)》

【更新:「平安三宝」第一宝:遗嘱(下) 已上架!请按此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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