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鱼论市——授权他人买卖物业

  有客户想跟朋友联名购买一个车位,但由于朋友身处外地,因疫情关系未能回港签署交易文件,正考虑由朋友签授权书,给他全权处理买卖。
  准备授权书的过程,并不如想像中简单,买家要将己方律师楼草拟的授权书文本,寄给身处外地的朋友,朋友需在当地律师见证下签署。根据所在地不同,该授权书或需要进一步到中国领事馆核证,最后将正本寄回香港。当地律师楼及大使馆亦可能受疫情影响,而取采有限度工作,随时两三星期后才收到正本。最终客户采用一个折衷方法,与朋友亲人一同购入车位。
  这个案中的车位属非住宅物业,并没有「代表自己行事」的法定要求,所以落名买家即使「代亲人持有」,亦不用缴付重税。相反,如购入住宅物业,买方之中任何一人代其他人持有,便需要支付整笔楼价15%的「买家印花税」及15%的「从价印花税」。
  在买入物业前才根据实际情况草拟授权书,文书往来需时甚久,容易错失笋盘。准买家又可否事先签定授权书,让他人处理置业事宜呢?
  当未有目标单位时,授权书阔度及深度将难以拿捏。例如注明要沙田第一城两房,如遇上两房改一房的笋盘该怎么办?或者列明预算是700万元之内,如最后只倾到720万元又如何?相反,如写得太阔,又会否担心买错了买贵了呢?因此笔者觉得这种做法的可行性甚低。
  授权书不属必须注在土地注册纪录内的文件,只需夹附在正本楼契内便可。
  换句话说,在查册内见到的文件,只会在临约、正约或转易契内,只见到获授权人名称及签名,但不见业主签名。在将来转让物业时,要等楼契从银行交到律师楼,才有办法核对授权信的资料,如该份文件不幸遗失,更无法补回。虽然将文件注上查册,会衍生额外律师费及文件注册费,但笔者仍然认为是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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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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