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点评】大律师公会的声明没有养份
大律师公会就「国安法」发表声明,指全国人大无权订立「香港国安法」。相信阿爷看完大律师公会的声明,不但不会放缓立法,反而会加快立法。
大律师公会的声明指,《基本法》第18(3)条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只限于国防、外交等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但「香港国安法」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涵盖的范围,理应由香港在自治范围内自行立法,人大常委无权将「香港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内。
大律师公会的执委会内资深大状如云,法律精英如雨,虽然明知他们的立场是会反对人大直接立法,但还是期望他们能够讲出掷地有声的反对理据,或者提出有一些富建设性的建议。可惜读完他们的声明,发现两者皆无。用时下流行的形容词,大律师公会的声明没有甚么「养份」。
大律师公会的声明和香港法律界的很多行为,暴露了两大问题:
第一、缺乏宪法学的基本常识。「国家安全」明显不属香港自治范围的事务,涉及国家安危的重大事务,当然不能完全由香港自决。
先看《基本法》二十三条的条文,写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要注意的是,二十三条说「香港应自行立法」,并不是「应由香港自行立法」。如属后者,就必须由香港立法。现在是前者,是香港应该去立法。二十三条只是规限香港应该去立法,没有规限中央不能同时也去立法。
再看二十三条订立的背景。我曾一直采访《基本法》的起草,对这条文颇有了解。保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但在八十年代《基本法》草拟时,中国没有《国家安全法》,只有《惩治反革命条例》,「反革命罪」和西方的国安罪行是两码事。加上港方起草委员连番请求,所以中央才授权香港自行立法。
授权他人处理事务,不等于自己无权处理。正如公司老板签一张授权书,让下属代表公司出售公司的房产,并不等于公司老板自己不可出售那房产,授权不等于夺权。下属得到授权却不尽责,没有出售房产,难道老板就不能自己出售吗?按《基本法》二十三条香港应自行立法,但回归了二十三年这么久,香港未有尽《基本法》二十三条的义务立法,其实是违反了《基本法》规定。如今中央直接立法,只不过是在补救香港没有立法的法律真空。
说到这里,不妨爆爆料。二〇一〇年,中央与反对派达成协议,通过政改方案。由于初步解决了政改问题,当时的特首曾荫权主动向中央提出,想再次推动二十三条立法,中央当然接受。但后来因为时任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考虑法律界同行的意见,提出各种反对理由,令到二十三条立法不了了之,这是香港第二次错过自行就二十三条立法的时机(二〇〇三年是第一次错过)。至今再过了九年,香港大状界是拖延二十三条立法核心力量,最终带来了中央直接立法的后果,他们难辞其咎。
第二、对违法伤人的行为无动于衷,尽显双重标准。大律师公会一方面高调地发出声明反对订立「香港国安法」,另一方面却对上周日暴徒当街打人的暴行视而不见。当天,律师陈子迁在南华会附近见到有暴徒堵路,便上前跟他们理论,结果被多名暴徒围殴暴打,一路追到铜锣湾,打得他头破血流,要送院留医。香港律师会发出声明谴责,但大律师公会却无动于衷。
香港是一个文明社会,无论抱持何种政见,都不能够动手打人。如今被打是法律界同行,一个大律师公会,对这些暴行却视而不见,很明显是戴着政治有色眼镜行事。大律师公会对黑暴打人无动于衷,与他们过去见到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提出「违法达义」的歪理默默支持一样,根本就是在支持暴力示威运动。
中央看到香港大状界无视宪制的基本原理,无视法律的公平原则,叫阿爷不要立国安法,他们自己又无意立法,对香港的乱局不是制止,而是鼓励,阿爷当然对香港的法律体系信心全失。搞出中央直接立法局面,大状界可说是咎由自取。
卢永雄
原文刊于《巴士的报》「巴士的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