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全面管治权与监督权

港澳办与中联办最近高调指出中央透过两办在「一国两制」下拥有绝对的全面管治权与监督权,引来新一轮的激烈讨论,更有人再一次质疑「一国两制」是否正在「走样」。《基本法》并没有提及全面管治权与监督权,而最早谈及这两权者应该是于一四年中央发表的政制白皮书;究竟此两权与「一国两制」是否存在本矛盾?我们应该怎样理解这两权与「一国两制」的关系?

香港与国家分开了这么久,大家习惯的制度又有别,双方的政治语言互不相通是可以理解的。简单而言,假若中央不说全面管治权,而说国家主权,那么争议可能会减至最低。有谁会争议在《中英联合声明》确认后和「一国两制」下,国家已取回香港的主权?这主权包括建立「一国两制」的权力,亦当然包括如有需要也可取消特区的政治制度;这不是很全面吗?  
在管治方面,《基本法》第一条不是说明特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吗?第十二条不是清楚说明特区是直辖于中央政府吗?第十五条不是规定中央有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权力吗?第十七条不是规定特区的法律必须上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吗?而人大常委会不是有权把不符合《基本法》的法律发回而令其失效吗?第十八条不是说明中央有权在香港实施全国性法律吗?第四十三条不是规定特首须向中央负责吗?第一百零四条不是规定所有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法官及司法人员均须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特区吗?第一百五十八条不是规定《基本法》解释权属人大常委会吗?这些权力怎可说不是全面?但这些权力均受中央对港政策方针及《基本法》所制约。换言之,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已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下清楚体现了。如果大家同意这点,那还有甚么值得争拗?
至于监督权,大家从国家宪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七条可见,宪法监督权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拥有,透过国家架构包括港澳办与中联办代为执行。这监督权一如其名,是一种有需要时进行监督,而非一种随意妄为的权力。意思是说,假若没有人干犯或偏离《基本法》的话,这监督权的存在绝不影响《基本法》的实施。这是普通常识,不是政治问题。但假若特区或部分人士逼使特区偏离《基本法》的话,那么中央行使宪法监督权纠正偏离《基本法》的实况或行为,不是确保《基本法》「不走样」的最重要保证吗?为甚么会有人认为这监督权「违反」《基本法》?为甚么会有人认为若有人逼使特区偏离了《基本法》,国家也无权过问?
当然,假如特区有能力自我纠正偏离《基本法》的实况或行为,那么中央便无必要行使其宪法监督权;但不行使此权力并不影响权力的存在性;反过来说,权力的存在并不代表特区的宪制秩序或「一国两制」会因此而「走样」。
政治语言不同是可以磨合的。因为我们谈的不是实际的差异,而是表达方式的差异。从另一角度看,中央和特区似是一对新婚夫妇;大家正在尝试适应和了解对方,但这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可以漠视婚姻契约的存在和当中所包含的权利与责任。如果我们能明白这道理,有关全面管治权和监督权的争拗便可能变得只是一场不必要的误会罢了。 
汤家骅(资深大律师、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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