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永雄 - 只有美国才可以有爱国法律? | 巴士的点评

  香港第23条立法通过之后,美西方一如所料大张挞伐。

  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帕特尔表示,美国认为有关立法可能令香港曾经开放的社会加速封闭,这个立法只经过一个腰斩的公众咨询,在不民主的议会里快速通过,条例的罪行定义不明确,而且极度含糊。美方对条例通过表示担忧。

  美国对香港23条立法的评价,可以说是一百步笑二十步。美国至少有21部和国安相关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一部,是2001年通过的《爱国者法》。美国批评香港23立法的种种指控,香港立法并无这些问题,偏偏美国的法律正正就有这些问题。

  第一,快速通过。如果讲速度,香港真的自愧不如。全国人大1990年制订《基本法》,当中第23条规定香港要自行立法打击国安相关罪行。理论上1997年7月1日开始,香港回归后已可以自行立法,但结果拖了26年零8个月又19日,香港才完成立法。香港花了26年才能订立的法律,美国只用了45日就完成。

  美国在2001年9月11日遭遇恐怖袭击之后,于同年10月2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长向国会提交法律草案,法案快速通参众两院审议,结果在10月26日由总统小布殊签署生效。由9.11事发至法案签署生效,只是用了45日,当中美国众议院审议通过有关法律只是用了10日。

  第二,毫无咨询。帕特尔形容香港23条立法经过「一个腰斩的公开讨论期」(a truncated public comment period),不知这个「腰斩」的评价从何而来,香港是正正常常地完成一个月的公众咨询。但是美国的《爱国者法》就连一个腰斩的公众咨询都没有。

  第三,法案罪行定义不明确而且极度含糊。23条最新的内容只是加入「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罪」,这条罪行和美英的相关罪行接近,定义毫不含糊。真正极度模糊的是美国自己的《爱国者法》。这原本是针对恐怖分子的法例,但生效之后,美国民众才知道有关法例令政府权力不断扩展。

  《爱国者法》通过后的一年,美国公民和合法留美外国人的权利都受到极大的侵犯。1200名主要是穆斯林的外国人受到拘留,他们的姓名、起诉罪名都是属于秘密,后来大多数都被驱逐出境。

  在《爱国者法》通过半年之后,当局下令各州和地方政府不要公布被移民局拘留者的姓名;随后宣布执法人员对宗教和政治机构,可进行毋须特殊理由的情报收集工作;执法人员根据司法部新规定,可监听恐怖嫌犯与其律师的谈话,对曾为1993年世贸大楼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斯图亚特提起「帮助和唆使恐怖组织」的指控。2003年1月法院宣布,如果总统认为疑犯的行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危害,可将美国公民定性为「敌方战斗人员」,而剥夺其几乎所有权利。截止2003年3月,司法部长已签署170多张「外国情报紧急调查许可证」,超过过去23年签发总和的3倍。

  上述说的美国政府所有权力,无论是香港的23条立法、2020年订立的《香港国安法》及早前订立的《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都没有赋予特区政府有这么广泛的调查、拘捕、遣送权力。所以帕特尔所说的法例极度含糊不清,恐怕用来送回给美国就最为适切。

  美国可以有权力极其广泛的爱国法律,而香港就不可以有一条罪行清晰的国安法律,其逻辑十分简单,美国人应该爱国,香港人就不需要爱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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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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