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点评——英国模式已经不是「三权分立」

  政府从删除了教科书内香港政制是「三权分立」的内容,修正了过去的误解,亦引起一些争议。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批评政府,说政府有关的说法「可笑及不尊重司法机关」。他认为三权分立是「普通法下的重要宪制原则。」看完郭荣铿的讲法,我也觉得十分可笑。可以试试从不同层次讲述三权分立的问题。
  第一、三权分立vs议会至上。在同一级的政府,讲三权分立的问题,是说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权力是否分立。这要从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讲起,他最脍炙人口是「社会契约论」,讲述个人融入政治社会是透过一个相互同意的订立契约过程,而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各自独立,产生权力制衡。洛克的学说再经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发扬光大,其著作《论法的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孟德斯鸠把三权分立推到极致,认为是保障国家繁荣稳定和人民生活自由的重要条件。他认为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官厅之手,就没有自由可言。
  不过,西方各地民主制度的发展,并不纯粹依从孟德斯鸠的理论,大体上衍生出两种形态,一种是类似美国的制度,是较典型的三权分立,总统和议会各自经独立选举产生,它们有权力提名和任命法官,但基本上不能影响法庭上的审判。
  另一种是英国的制度,三权并不分立。我当年读宪法学的时候,我的英国老师很清楚地告诉我们,香港的司法制度跟从英国宪制,而英国宪制正好不是三权分立。老师解释,英国的「西敏寺政治模式」,是典型的「议会至上」体制,由立法议会内多数党领袖自动出任首相,行政和立法两个组织完全重叠,以确保两个机构能够合作无间。由于两权融合,对法院的影响亦比较大。
  在英国体制的三权当中,议会权力至上,不受任何约束,即使是现届议会也不可以约束将来的议会。例如现届议会通过了法律限制英国未来议会的某种权力,未来的议会只要立一条新法,便可以把旧法废掉。
  讲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知道我为甚么说郭荣铿的讲法实在可笑,因为他说「三权分立是普通法的重要宪制原则」。然而,普通法系国家有不同的宪制,有英国制,有美国制,而香港依循的英国制,正正不是三权分立的宪制模式。如果我们觉得英式民主制和美式民主制同样民主,就证明了三权需要有制衡,但不一定要完全分立。至此,相信大家也知道,我们一直所讲的三权分立,是比较侧重讲行政和立法权力,而不是司法权。
  第二、香港是一个行政主导的政体。香港的宪制由《基本法》划定,在《基本法》起草期间,亦已很清楚地讲明香港的宪制原则。一九八七年中国领导人邓小平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明确地指出:「香港制度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不能搞三权分立。」《基本法》的政制设计,就是秉承邓小平的思想,这也是立法的原意。
  《基本法》大体上保留了殖民时代的「行政主导模式」,改变的是行政长官及立法议会透过选举产生。在法院方面,将以往由英国枢密院控制的终审权,下到香港的终审法院,从这个意义来说,香港回归之后,法院的权力比殖民地时代大得多。
  香港法院过去不时讲三权分立,其实不符合《基本法》的宪制设计,但中央可能不希望经常释法,只好只眼开、只眼闭。结果大家就把三权分立当成金科玉律。现在也是时候去纠正这个错误。
  第三、地方及中央政府的关系。当三权分立涉及两级政府的时候,下级政府的三权一定服膺于中央权力之下。香港的行政长官有两个身份,一个是这个地方的行政首长,另一个是中央的代表。所以,香港各级法院的法官都是由一个委员会推荐,然后由行政长官任命,这体现了中央对香港司法机关任命的权力。地方三权全部要服膺于中央。
  结论是香港的三权并非分立,但无损司法独立。三权有互相制衡,也有互相合作。法院拥有的司法独立特色,是独立的审判权,即是说法院审案时不受立法会或者行政长官干预。过去有退任的行政长官最后被法庭判罪收监,就知道法院有多独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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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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