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点评——自由社会大敌是滥用自由

  近日示威活动持续,有两件事和新闻采访有关,值得关注。
  第一, 一个十三岁男童示威现场「采访」。周日在海港城的示威中,有一名身穿写有「记者」字样背心的男童,被警方带走。该男童是一个网上媒体「深学媒体」的学生记者,他在警署受到警诫后离开,后来男童接受访问时表示,自己「希望报道事实」,因此加入学生媒体。男童母亲指,警方警告如果下次再在示威现场见到男童,会控告她未有保护儿童,父母须负上刑事责任。她又称,不反对儿子出外采访,认为这是成长的阶段,学识面对大场面。
  男童所属的组织「深学媒体」就发表声明,称该媒体所有记者为在读于大专及中学之学生,进行义务性的采访工作,故该两名记者不受《劳工条例》(应为《雇佣条例》)所规管,故不符合非法劳工之指控。「深学媒体」又认为警方行为完全干预采访,严重地影响新闻自由,会向警方提出交涉。
  一个十三岁的中一学生,远未到成年,在思想上并不成熟,也未有自立能力。在一个非法集会的场合,即使假设这个「记者」没有直接参加示威活动,现实上在示威场合,警察和示威者经常有剧烈的肢体冲突,如何能确保一个完全未经专业训练的十三岁的儿童,可以保障到自己的人身安全?若示威者和警察打斗,这个小朋友贴近拍摄,被其中一方意外撞到受伤,谁去负责?
  在去年中反修例活动后,涌现大批网上媒体,这些「网媒」部份并非很有规模的组织,当然不是按法例注册的社团,甚至不是一间公司,只要在facebook开一个专页,就可以自称是一个媒体,部份可能只是一个虚拟的组织,在法律上并无一个实体存在。
  「深学媒体」急忙作免责声明,话记者作义务性的采访,「不符合非法劳工之指控」。既然相关的十三岁男童是义工而非劳工,相信相关团体亦没有为他买劳工保险,若在工作时发生致命意外,无论伤残以至死亡,都没有保险赔偿。
  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任何超过十六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若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十年。独留儿童在家是一种「忽略」,家长容许子女参加如此危险的「采访」活动,也是一种「忽略」,不能以用「让儿童学识面对大场面」作辩解。这些媒体组织的成年负责人,叫稚龄儿童去危险地方做采访,负责人可能也属于对儿童有「照顾责任的人」,也可能有罪责。并不是一句新闻自由,就可以把未有判断力的儿童,置于危险境地。
  第二,网媒直播评论女警身材。另一个问题案例是在一个网媒直播中,男「记者」品评女警的身材,被针对的是负责做传媒联络的女警,直播影片频频以近镜对准两位女警,夹杂粗言秽语,对女警评头品足,揶揄她们的身材。其实有关行为,已涉嫌性骚扰,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法例规定若作出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径,令当事人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已属犯罪。「高谈与性有关的淫亵笑话、评论别人的身材」,就是这种侮辱行为。
  我热爱新闻自由,不喜欢政府多加规管。但自由社会最大敌人,是滥用自由。随意叫小朋友去做危险采访,在新闻报道中作性骚扰行为,这些人行使自由权利时,不懂、或不想自我控制,既令人讨厌,也非常危险,他们才是自由社会的最大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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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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