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策划炸弹袭法院案 23岁男学生认罪囚6年 上诉刑期得直减刑8个月
更新时间:11:47 2026-10-02 HKT
发布时间:11:47 2026-10-02 HKT
发布时间:11:47 2026-10-02 HKT
7名男女于2021年计划以炸弹袭击法院大楼等,当中包括「光城者」成员。7人较早前分别承认《香港国安法》串谋恐怖活动罪或交替串谋导致爆炸罪,判入教导所或判囚30个月至6年。其中提供资金的23岁男学生承认1项串谋导致爆炸罪、判囚6年,他提出刑期上诉,上诉庭早前裁定上诉得直,今颁下判词指原审法官判刑并无原则性错误或明显过重,惟同意上诉人可获进一步减刑,终减刑8个月、判囚5年4个月。
原审指案中计划邪恶而上诉人经深思熟虑后参与
上诉人张昊扬,他承认「串谋导致相当可能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罪,他案发时协助提供资金及招募人手,被原审法官李运腾判囚6年。
判词指,上诉人犯案时20岁,是一名大学生及过去无案底,虽然当时社会气氛「corrosive(腐蚀性)」,可能蒙蔽人们的判断,但原审法官对涉案串谋抱有严肃的看法,并认为计划是「邪恶的(evil)」,上诉人持续、深入及经深思熟虑后参与计划。
原审判刑无犯错或明显过重惟上诉人可获进一步减刑
原审法官指上诉人罪责较重,曾协助主脑何裕泓招募人手和提供资金,并把制造爆炸品TATP的方法发给他人,判刑须具阻吓性,因为爆炸品距离成功制造和投入使用只有一步之遥;虽然上诉人曾被列为控方证人,却只是因为他未有披露实情及淡化自己在案中角色,以此误导警方,故原审法官并未视为减刑理由。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和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在判词中指,考虑到案情和原审法官的判刑理由,原审判刑并无原则性犯错或明显过重的情况,惟上诉庭同意上诉人可获进一步减刑,终减刑8个月、判囚5年4个月。
案件编号:CACC16/2024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