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督察扫两女警臀部囚10周 定罪判刑上诉被驳回 维持原判即时服刑

更新时间:17:09 2026-09-28 HKT
发布时间:17:09 2026-09-28 HKT

38岁已婚时任见习男督察杨孟羲,被指在元朗警署和香港警察学院大操场扫两名女警臀部,经审讯后被裁定2项非礼罪成,判囚10星期。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质疑裁判官没有充分考虑两次均可能只是意外触碰。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张洁宜分析本案证据后,认为两名女事主的证供可信及可靠,裁判官正确排除两人是意外地被碰到臀部,而且杨案发时身为现职警务人员,侵犯同僚的行为严重破坏公众对警队的信任,判囚10星期才能充分反映刑责,遂驳回其定罪及判刑的上诉,维持原判,下令杨须即时服刑。

上诉指原审官错误否认两次事件或属意外触碰

暂委裁判官陈安婷早前裁定被告杨孟羲2项非礼罪成,斥他身为警务人员以身试法、极不尊重女性同僚、在警署及警察学院进行侵犯,判囚10星期。女警Y称在2023年11月某日在黄竹坑警察学院大操场「马骝爬架」弯腰绑鞋带时,感到有人以手用力扫其臀部一下,回头时亦只见被告经过。女警X指2024年9月9日在元朗警署地库支援组办公室B8室外走廊位置,提取公务手机后面朝墙壁背向走廊检查手机期间,突然感觉有人用手背从右至左水平地扫过臀部一下,感到极度不适,不禁尖叫一声,随即回头张望,只看见被告在走廊上经过。

杨孟羲提定罪及判刑上诉指,女事主X指她隔衣被「手背」触碰臀部,但裁判官没有充分考虑及分析隔衣感觉其实并不可靠,裁判官亦错误地否定有可能只是意外触碰X及Y。他亦认为裁判官判刑时没有全面考虑量刑整体性,就其警员身分给予过多比重,每罪判监5星期明显过重。

暂委法官张洁宜以重审方式考虑本案证据,认为裁判官正确地排除质地十分坚硬的枪袋意外触碰X的可能性,而且若杨孟羲当时没有急速行经X身后刻意靠近X,身上的装备根本不会意外触碰到X,X也绝对不可能感受到持续及有压力的横扫接触。而X当时身穿薄衣,绝对可以隔着衣服分辨触碰她的物体是软或硬,认为裁判官正确地接纳X的证供。

有充足基础排除意外触碰可能性 判刑亦非明显过重

张官亦指,被硬胶触碰的感觉显然与被手背触碰的感觉截然不同,认为裁判官有充足基础排除枪柄意外触碰到Y臀部的可能性,也正确排除杨孟羲的手意外碰到Y的可能性。即使涉案两次触碰均属隔着衣物、一秒间扫臀部一下,但张官指无论在街上、港铁车厢或工作场地非礼女性的行为均属严重,亦是令人讨厌及感到不齿的罪行,判刑必须具阻吓性,反映公众对这类罪行的厌恶、及补偿受害人和亲友所受的委屈。

张官提到,杨孟羲案发时身为现职警务人员,其身分明显构成加刑因素,他侵犯同僚的行为涉及违反诚信,显然会令警务处蒙羞,严重破坏及辜负公众对警队的信任,社会服务令及罚款不足以反映刑责及案情的严重性。张官认为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2项非礼罪成,就两罪判囚10星期能充分反映刑责,并非明显过重,故驳回定罪及判刑的上诉,维持原判,下令杨孟羲保释被取消,须就本案即时服刑。

案件编号:HCMA186/2025
法庭记者: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