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电工学徒3年前触电亡 3承办公司24项票控罪罪成 9.17求情
发布时间:18:20 2026-07-28 HKT
38岁男电工学徒陈卓钧于2023年9月,在一处地盘疑触电身亡。地盘总承办商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及3间承建商同被票控,他们否认「没有采取措施以防止发生电力危险」等32罪,其中一间承办商早前认罪。另外3间公司经审讯后,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全数罪名成立。裁判官施祖尧指,死者无电工牌照却处理电力工作,最终付出性命。而分判商未能确保只有获授权人士可进行涉案高风险工作,总承办商等更是全盘交由分判商处理工程,显然无履行东主的职责。施官押后求情及判刑至9月17日。
死者父亲指罚款无阻吓作用
死者陈卓钧的父亲庭外表示满意裁决,但望能向当日将儿子带到案发现场工作的美明工程有限公司老板林伟健追责,「系佢带我𠮶仔去科学园开工㗎嘛」,「系佢害死我𠮶仔,咁点解佢唔系被告呢?」。然而林伟健在本案以证人身份作供,陈父直言「差天共地」。陈父坦言失去爱儿的打击乃毁灭性,儿子房间「郁都冇郁」,夫妻二人需见心理医生,「我永远听唔返我𠮶仔把声」。陈父认为判罚款无阻吓作用,更变相鼓励判头,期盼本案判罚能有阻吓力。
被告依次为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港华中国电力(香港)综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去也有限公司和天扬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各面对8项传票罪,包括「没有采取措施以防止发生电力危险」、「没有在引致死亡的意外发生后7天内作出意外报告」、「没有向处长提供资料」等。去也有限公司早前承认一项「没设有及展示告示」传票罪,否认其余控罪;而另外2名被告则否认全数控罪。天扬则承认「没有采取措施以防止发生电力危险」等8项传票。
中国电力为涉案工程中标方
施官指中国电力于2022年承接涉案科技园公司安装太阳能板工程,其后曾提出转由港华负责;去也为项目分判商并再分判予天扬。中国电力一方争议他们虽为原本中标者,但后来在各方协商下转为港华,因此案发时中国电力并非涉案工程的承办商。港华一方则指案发时未完成协商,他们并非承建商。去也不争议分判商的身份,惟表示已提供足够防护设备,而且不能预视被告出现在现场。
施官分析证供指,中国电力及中华煤气为大湾区发展而成立港华,惟因科技园表示港华不在招标公司名册上,故不能投标。因此中国电力先以其名义投标,后申请转名为港华。施官指从电邮、会议纪录可见,科技园均表示无同意申请,即使提出条件也表明仅作考虑。科技园一直重申中国电力才是中标方,因此裁定科技园未曾进入转名协商,中国电力当时仍是承办商,而港华及去也是直接控制工程的承办商。
死者于雇主美明老板指示下到案发现场
施官拒纳美明工程老板林伟健的证供,指林庭上供称和死者均受雇于去也,然而在不同场合下林均形容死者为他的雇员。包括在案发后,林伟健曾联络死者父亲,承认死者是雇员并且愿作赔偿。因此施官认为林伟健必然视死者为雇员,死者是在林的指示下出现在案发的二号仓房。
施官重组案发当日经过,指去也将涉案地盘项目下判予天扬,惟天扬仅有A级注册电业工程人员牌照,项目涉及的电力工程属B级,故天扬寻找美明协助。案发当日林伟健与死者到地盘的一号仓房工作,而同日二号仓房需要进行另一项电力工程。施官直言去也一方轻视工程的极大风险,以上判身份要求美明协助,而在林伟健指示下,毫无电工牌照的死者到仍带电的二号仓房,处理电力工作终付出性命。
下判公司无沟通致死者于仓房触电而亡
施官续指去也将工程下判两间公司,各自为政无沟通,终导致只断了一号仓房的电,但有人去了带电的二号仓房的情况,而死者不幸触电。施官又言案发时电掣房无上锁或围封,「连最基本一个告示牌都无」,若有人进入电掣房,对一号仓房的人也会构成危险。
因此施官裁定去也无采取措拖以防止发生电力危险,8项罪名成立。而港华作为去也上判,只负责处理文件,「完全无在工地留下足迹」,未有尽其监督责任;中国电力直至事发前仅要求转名,惟施官认为港华及去也均听命中国电力,终全数罪成。
案件编号:STS4833-4864/2024
法庭记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