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半岛52号屋涉僭建 业主向审裁小组提上诉遭驳回 入禀申司法覆核
发布时间:15:56 2026-07-08 HKT
红山半岛52号屋的业主涉于独立屋花园和天台僭建,被屋宇署发出清拆令。业主早前向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提出上诉,但被驳回。业主昨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推翻上诉审裁小组的决定,指屋宇署发出清拆令前并未考虑到僭建物结构安全性,而审裁小组也认为署方必须向僭建物发出清拆令,但屋宇署依照《建筑物条例》理应具有酌情权,因应安全性可以发出改动僭建物的命令、而非完全清拆。
申请人曾传证人力证僭建物结构安全
司机覆核申请人为Bolitho Oliver Robert Morgan,其妻子Farlow Margaret Anne则被列为有利害关系人士;建议答辩人为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而屋宇署署长亦被列为有利害关系人士。
入禀状指,2023年9月暴雨下,红山半岛发生山泥倾泻,屋宇署其后展开调查,并于同年12月向申请人发出清拆令。申请人在2024年2月就清拆令提出上诉,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今年3月展开聆讯。聆讯中,双方不争议涉事建筑部分属违例僭建,申请人传召证人指出僭建物结构安全,而屋宇署证人则指出不论风险,署方均会针对违例僭建物发出清拆令。
上诉审裁小组今年5月驳回申请人的上诉,屋宇署也在今年6月发信要求申请人依命令清拆僭建物,否则会检控申请人。
指审裁小组「一刀切」不理清拆僭建物风险
申请方提出,屋宇署受《建筑物条例》约束,其职责包括确保建筑物安全性,屋宇署理应可视乎僭建物的安全性而行使酌情权,除了下令清拆以外、亦可下令改动僭建物,但审裁小组驳回上诉的原因之一,却是改动僭建物这选项从不存在。
申请方又举例,如果告罗士打大厦存在违例僭建物,完全清拆僭建物会引致结构风险,相反轻微改动能够维持结构安全,审裁小组「一刀切」的看法便意味着屋宇署没有选择,而只能清拆僭建物及导致楼宇被拆毁。
此外,申请方认为相关决定不合比例地侵犯到申请人的私有财产权,而相关权利受到《基本法》第6条及第105条所保障,虽然申请方不争议屋宇署基于合法目的及安全缘故而执法,但屋宇署并未考虑僭建物安全性便发出清拆令,其做法并未与其合法目的达到合理连系,而审裁小组驳回申请人上诉也并未考虑这方面。
申请人现要求推翻上诉审裁小组决定,并由新组成的审裁小组依法庭指示重新考虑上诉,以及其他法庭认为合适的济助。
案件编号:HCAL1227/2026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