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非礼酒醉女乘客罪脱 官指被告虽自招嫌疑惟事主反应不合理

更新时间:11:59 2026-07-08 HKT
发布时间:11:59 2026-07-08 HKT

自称任职助教的35岁男子被指去年2月初驾驶的士从中环接载酒醉女子后,在车上强行舌吻、摸女乘客胸部及按她的头向下体等。男助教否认非礼罪受审,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郑润聪指事主不肯定许多细节,事后反应不合理,法庭无法肯定事发经过。郑官另指被告在凌晨时分带酒醉的女乘客到杳无人烟、灯光昏暗处,属自招嫌疑。

成功使被告暂时离开却未逃离或报案

被告胡振威被控于2025年2月1日,在香港由中环威灵顿街公厕至沙田显径体育馆的一辆的士内猥亵侵犯另一人,即女子X。

郑官裁决时指,事主X供称在叫被告买水后,她的酒醉程度约是10分中的2至3分。法庭无法磨合被告重复作出非礼行为后,X要求被告去买水,并成功使被告离开,显而易见X可趁机离开,惟她无这样做。

郑官进一步提及,案发牵涉滤水厂及便利店两个地点。被告若于滤水厂下车买水,便会距离X更远,她有更多时间思考行动,包括报警、离开或致电男友。而便利店则并非灯光昏暗处,X向人求助应该不难。

郑官又指X刚经历可怕的事情,即使她脑袋一片空白,仍无离去反而支付车资。郑官直言X大可在被告买水时放下车资便走,质疑若X感害怕,为何因数十元的车资讨价还价?因此郑官认为X的事后反应不合理,她亦在庭上多次不能肯定细节,即使法庭信纳X是诚实证人,亦不能肯定其证供可信可靠。

被告有自招嫌疑惟法庭无法肯定事发经过

而被告自辩称X在车上呕吐,但他无协助X下车,反到后座与X同坐。郑官质疑被告若需检查情况,可从司机位转头往后看,或打开车门便一眼看到整个后座。当见到X往外倾时,被告亦无需要上车并关上车门,遑论被告声称呕吐物有异味,其所为使他与X共处密闭空间。郑官认为被告具大学学历和工作经验,他知道当时并非驾驶状态,无必要关上车门,被告的行为不必要及不合理。

郑官最后表示,无证据显示被告与X相识,两人性别不同。被告在凌晨时分将酒醉的X载至杳无人烟、灯光昏暗处,行为自招嫌疑,亦误导控方以为证据比实际强。惟法庭无法肯定事发经过,终裁定罪脱,被告闻言低头。

郑官总结案情,事主X当日凌晨在中环饮酒后,乘坐男友替她召唤的的士离开,被告为的士司机。在过程中X遭被告触摸大腿及脸,而的士未有驶往目的地,而是停在滤水厂附近。被告其后坐进后座非礼X,包括强吻、捉X的手摸被告下体、拉开裤链并按X的头向下体,以及伸手进X的上衣摸其胸部。X曾多次推开被告,之后表示想喝水,被告遂到便利店买水。X在支付车资后离开。

郑官裁定表证成立后,被告自辩时承认曾触碰X,但仅因她当时躺在后座且无反应,他是为了查看情况及询问目的地。被告同意驾驶至滤水厂,但因为X无确认目的地,应用程式上只显示滤水厂一带。被告到后座查看时,X尝试吻他,被告阻止后X倒在他的大腿上。而当X要求水时,被告到便利店买水给X。二人就车资达成共识后,被告便离开。

案件编号:ESCC80/2026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