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侍应涉贿劳工处职员助申索工资 称生日「喜庆啲」向职员递上现金券 裁定表证成立

更新时间:13:32 2026-06-24 HKT
发布时间:13:32 2026-06-24 HKT

52岁女侍应涉前年试图以50元现金券和现金300元行贿2名劳工处职员,希望对方协助她向雇主追讨薪资和遣散费,她被廉政公署控告2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今于东区裁判法院受审。劳工处职员供称,被告疑因同事辞职致其工作量增加,及后亦遭雇主解雇,故欲向雇主追讨工资和遣散费等。在柜台咨询后,被告曾尝试把超市现金劵递向柜台,职员立即制止,并强调「口头感谢就得㗎啦」。被告庭上提出当时因生日「想开心啲,喜庆啲」,才不小心递给证人。

生日想「有啲喜庆」顺手「唔小心」向职员递现金券

被告丁淑芬,被控于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在香港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公职人员、即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陈子浩及助理劳工事务主任方向晴,分别提供形式为港币50元现金券和现金港币300元,作为陈及方凭其公职人员身份,协助丁继续对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作薪酬索偿的诱因或报酬。

被告今天没有律师代表,她选择亲自行事。裁判官郑润聪在庭上向被告解释其权利及确认其立场时,被告一度称承认其中一项控罪,但却又多番表示她「有啲误会」,称当时她生日及「谂住有啲喜庆」,故「顺手」、「唔小心」拿钱给了工作人员。

被告丁淑芬。资料图片
被告丁淑芬。资料图片

郑官其后再次向被告解释抗辩和求情的分别,并重复确认被告是否认罪。惟被告仅重复其言论,故郑官视她为不认罪及进行审讯。控方其后传召证人作供,在控方刚开始主问期间,被告多次发言打断,郑官多次提醒不果,最终须喝令被告「收声」,被告才安静下来。

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陈子浩供称,他自2017年入职劳工处,案发时他在东港岛劳资关系科上班,主要负责柜台查询、协助和指导填写申索表及其他文书工作等。

咨询结束递50元百超巿现金券被制止

2024年8月20日,被告到陈的柜台查询,她表示在2012年至2019年于两间美心餐厅工作,但因为有同事离职,令她工作量增加,故希望追讨薪金。另因她已被解雇,陈向她了解后,指出她亦有权向雇主追讨遣散费等。陈指导被告填写表格后,被告选择透过调停会议处理,及后被告便离开。

陈续供称同年8月30日,他上班时再次在柜台接待被告,而被告表示仍未寄出「申请遣散费通知书」,因她担心寄给一些对她不佳的主管会构成不利,故希望可以把调停会议通知书指定寄给某一名部长,陈则向她解释劳资关系科不能控制雇主一方由何人负责处理。

当咨询结束后,被告却拿出1张50元百佳现金劵及尝试递给陈。陈称当时立即制止被告,并向她强调「如果想表达感谢,其实口头感谢就得㗎啦」,被告亦有拿出一个铁罐及尝试递给陈,同样被陈阻止及拒绝。事件引来陈的同事注意,在被告离开后,他们曾确认被告没有遗下任何物品。

被告亲自盘问陈时,再次提到她当时生日,「想开心啲,喜庆啲」,所以才不小心把现金劵递给陈。陈则认为被告当时并非不小心,而即使被告很开心,他作为公职人员也不可收取餽赠。陈同意申索表格没有列明毋须收费,但他有口头向被告强调服务不收费,而调停会议的通知书也有列明这点。

接被告附300元现金信函称望助处理遣散费事宜

助理劳工事务主任方向晴供称在10月2日接见被告出席调停会议,而方事前已收到雇主一方回复表示不会出席,雇主一方亦指被告是自行辞职,故没有遣散费,而雇主也没有拖欠被告工资。

方称,她把雇主拒绝和解一事告知被告,而被告当时表示不想到劳资审裁处追讨,并打算自行去信美心总部商讨。方后来在12月16日上班时,发现一封被告在12月13日寄给她的信件,当中附有3张100元港币,信中被告亦提到其遣散费申请即将到期,希望方协助处理。

方指出,其实她当时不明白被告信中意思,因为当时已经没有事情需要她办理,以她理解,当时被告是想藉给予300元,由她代其处理追讨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程序;方其后向上级汇报事件。

裁定表证成立明天裁决

控方举证完毕后,郑官再次向被告解释中段陈词的程序,但被告其后表示「我真系唔明白,点解要告我」,又指她只是想申索金钱,以支持子女上学。

郑官最终裁定案件表证成立,并询问被告会否出庭自辩或传召辩方证人。被告其后反问今早是否已传召证人,郑官尝试解释早前庭上传召的是控方证人,现阶段可传召辩方证人。惟郑官重复解释和询问下,被告没有正面回应及多次反问,最终郑官视被告行使缄默权及不传召证人,而被告在结案陈词也没有提出新说法,郑官遂押后案件至明天裁决。

案件编号:ESCC2648/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