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舞导师抽脂不治 女西医上诉得直脱误杀罪 上诉庭倡加强规管侵入性医学美容 规定抽脂须由合资格专业人士进行
发布时间:17:51 2026-06-23 HKT
体重113.5公斤的32岁著名拉丁舞导师李嘉莹,2014年进行背部抽脂疗程时昏迷不治,负责进行疗程的女西医关孝孜经审讯后被裁定误杀罪成判囚6年。律政司承认原审法官李素兰在引导陪审团时,忽略死者有可能「死因不明」或有其他潜在死因,上诉庭法官去年裁定关孝孜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及刑罚,今颁布详细书面理由指控方专家无法确定死者死因,控方却过度依赖有限的专家意见,未正视「死因不明」的可能性,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时亦因此出错,导致定罪不稳妥。
被告原误杀罪成判囚6年 后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刑罚
上诉人关孝孜原被裁定在2014年6月26日,于尖沙咀「重生植发中心」,因严重疏忽而非法杀死死者李嘉莹。原审法官李素兰2021年10月判刑时指,关孝孜在抽脂手术前没有充分评估死者肥胖引致的心血管状况,手术完成后死者尚未回复清醒便拆除维生监察仪器,离开手术室独留未清醒死者予4名未受专业训练的手术助理监察,没有在镇静疗程期间确保有足够氧气供应给死者,没有为死者提供适当足够的监察,没有向死者提供充分及时的复苏治疗,误杀罪成被判囚6年。
是次上诉由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上诉庭法官薛伟成及潘敏琦审理。上诉人关孝孜由资深大律师许绍鼎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代表。
上诉方指明控方专家证人法医高永富及麻醉科专家Dr. Mainland均无法确切断定死者实际死因,高永富仅指死因非手术直接导致,Mainland虽排除心肌梗塞、吸入性肺炎等死因,推测死因为「过度麻醉、呼吸抑制、缺氧及心脏骤停」的累积效应,但亦承认无法确定死因。
上诉庭认为控方未具体说明死者是在何时面临明显且严重的死亡风险,也未能明确指出究竟哪一行为构成死者严重且明显的死亡风险,控方专家也无法肯定是否有任何单一行为能够阻止死者死亡的发生,当控方指关孝孜的疏忽行为的「累积效应」导致死者死亡,但原审法官却指示陪审团只要认定关孝孜当作出其中一项、部分或全部疏行为,即可定罪;故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时出错,令陪审团不能正确应用相关法律测试,无法确保关孝孜确实犯罪。
上诉庭: 控方几乎完全依赖专家证据 惟证据基础薄弱
上诉庭指,控方几乎完全依赖专家证据,但专家证据建基在未经证实的假设之上,专家证据属有保留而非确实的意见,令证据基础薄弱,而控方过度依赖有限的专家意见,依赖未经证实的假设,对法医病理证据的考虑并不全面,未正视死者死因不明的可能性,故认为本案索取及呈现专家证据的方式均导致定罪不稳妥。
上诉庭又提到,由于控方专家证据没有提出「死因不明」的可能性,尽管原审法官提供了全面且结构严谨的指引,也没有指示陪审团必须考虑「死因不明」的可能性,亦未明确指示陪审团须排除「死因不明」的可能性后,方可作出定罪裁决。
上诉庭基于控方专家证据及其呈现方式的缺陷,控方立场混乱、无法肯定死因基于单一或全部违规行为,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时没有指示陪审团必须考虑「死因不明」的可能性,裁定关孝孜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及刑罚,律政司亦不作重审申请。
上诉庭特别提到,他们因本案细察医学美容服务的监管框架,揭示《私营医疗机构条例》及《日间医疗中心实务守则》并未纳入某些侵入性美容程序,某些医美中心在管治、人力资源、设施与设备、服务提供、医疗质素与安全、感染控制上不受条例涵盖。惟一系列案例展示市民接受侵入性美容治疗后遭受严重伤害或死亡,往往与监管及安全规定不足有关。
倡抽脂手术只限合资格专业人员在持牌设施内进行
上诉庭强调确保病人的安全与福祉至关重要,建议当局应考虑就针对执行侵入性美容手术建立监管制度,明确规定哪些侵入性美容与医疗程序仅限由注册医生在持牌设施内执行,并强制要求所有向公众提供侵入性美容治疗或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进行登记与认证,配合清晰的牌照核查,列明违规行为的判罚制度。
上诉庭最后指,抽脂手术虽有显著风险会引致严重且可能致命的并发症,但其中许多并发症可透过严格遵守适当的安全规则来预防。鉴于抽脂手术盛行,当局应要求抽脂手术必须仅由合资格的专业人员在持牌设施内,并在病人安全、术前风险评估及术后监测的明确协议下进行。
案件编号:CACC244/2021
法庭记者:刘晓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