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资本投资入境计划时递假文件 居港期间洗黑钱逾6000万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5罪成还押7.23判刑

更新时间:17:30 2026-06-23 HKT
发布时间:17:30 2026-06-23 HKT

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涉嫌在2016年收受内地基建承建商董事约400万元贿款,其后将款项存入任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的儿子在港银行帐户。儿子其后被揭涉嫌在9年间,透过地下钱庄洗黑钱逾6000万元,并在申请透过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居留时,向入境处递交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书。儿子早前否认洗黑钱等5罪受审,暂委法官钟伟强今在区域法院裁决时指,移民顾问公司等职员不会为被告伪造文书,显然是被告使用虚假文书以令入境处职员批出申请,而被告月入仅1.2万元人民币,惟银行帐户却有逾6000万元款项,必然明白资金是受到污染,裁定他5项罪成,还押7月23日判刑。

钟官裁决时指,辩方争议被告是否知道或相信向入境处递交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证明书及存折为虚假文书的副本。钟官引述建行职员的证供,显示两份文件均为虚假文书副本,故裁定相关建行帐户、存折号码及载于涉案文件的交易与存款均不存在。钟官提及,该两份虚假文书的副本连同被告的入境计划申请书交付入境处,惟景鸿移民顾问有限公司的职员指,不会协助被告安排及提供虚假文书副本。

入境计划申请人须有千万或以上  惟被告每年生活费仅澳币2.6万

钟官直指,被告于2013年专程到港处理入境计划申请,他必然知道过往两年须有港币1千万元或以上的资产才符合资格,惟被告在澳洲生活时每年生活费仅约澳币2.6万元,港币1千万元理应是天文数字。钟官引述被告证供指,自己在澳洲毕业回国后,对中国文化及习惯未完全适应,故有意申请香港投资移民,惟他于2014年已获得香港居留权,但却没有移居香港。被告更称,入境计划申请的事宜全部由其母亲安排,文件上的签名看似是他,惟实际并非由他签署或不记得有否签过。钟官认为其说法全不合情理及不符合逻辑,拒纳其证供,裁定被告作为计划的申请人,必然知道使用这两份虚假文书副本,以令入境处职员相信文件为真文书的副本,从而批准被告的申请。

至于4项洗黑钱罪,被告的银行帐户涉及款项6千400多万元的不明款项,有来自8间公司的10笔汇款共2千万元,污点证人姚谦亦透露曾汇款400万给予被告父亲肖军的贿款,以助姚取得武汉一个抽水站建造项目的合约。姚根据肖的指示将贿款转帐至被告的渣打帐户。被告声称属母亲营商的得益并赠予他在香港投资之用,其中亦有被告出售比特币及锐泽股份所得款项。惟被告在盘问下却承认母亲一直在医院任职手术室护士。钟官认为,其母亲于医院工作职位不算高,收入亦绝非如被告描述其营商所得之高。

被告另声称母亲曾将数百万人民币现金花红藏在行李箱内交予被告,指是给予被告在香港的投资金,此情况发生4次,随后经友人林启多次由地下钱庄运到香港,钟官质疑为何母亲会获得巨额花红,为何花红会以现金发放,为何要以这种方式交予被告,惟被告庭上未能解释原因。被告从澳洲回武汉后成为锐泽公司的负责人,每月支取人民币 1.2万元工资。而专家证人透露,被告的银行帐户在相关时段活动异常,被告的收入与存入银行帐户的数额相差甚远。被告亦无法提供比特币交易的任何信息,例如交易日期和时间、交易编号、付款人和接受者的钱包地址等。钟官拒纳其说法,认为被告收到如此庞大来历不明的款项时,必然明白资金是受到污染的,终裁定他4项洗黑钱罪成。

37岁被告肖锐,案发时是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东主,否认4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及1项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罪。

洗黑钱罪指,肖锐于2014年3月26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分别4度与父亲肖军、林启、姚谦、及其他身分不详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渣打银行、星展银行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的港币约6407万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

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罪则指,肖于2013年1月28日在香港,知道或相信某些虚假文书为虚假文书,即一张日期为2013年1月14日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证明书、及一页日期为2010年1月2日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折为虚假文书,而使用该等文书的副本。

案件编号:DCCC425/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