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妇过马路遭撞毙 货车司机认不小心驾驶等4罪 准保释至7.3候判
发布时间:17:40 2026-06-08 HKT
七旬老妇前年8月在大埔安邦路横过马路时,遭一辆轻型货车撞倒,送院抢救后不治。涉事司机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院)承认不小心驾驶等4罪,案情指碰撞前一、两秒司机才看到事主。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高伟雄接纳,被告有可能专注在另一名行人而未能看到死者,即使看到也未必能及时刹车。高官押后判刑至7月3日,期间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获准以8千元保释候判。
女死者当日过马路被轻型货车撞倒
被告张小明,承认不小心驾驶、使用车辆而其配件并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状态、使用装有非法视象显示器的汽车,及使用在设计及构造上不能令驾驶人在控制该车辆时,无论何时均可完全看到汽车前面的道路和交通情况的汽车等4罪。
事发地点为大埔安邦路近灯柱N6707,是一条往右弯的双线单程行车道路,限速每小时50公里,相距最近的行人过路处约80米,行人习惯在案发地点横过安邦路。
案发于2024年8月19日上午约6时07分,被告在安邦路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其行车纪录仪拍摄到,包括72岁女死者陈秀英在内的两名行人于6时07分30秒横过安邦路。而被告的货车当时未有减速,2秒后一名身穿绿色衣服的男行人停步,而死者继续横过马路。再2秒后被告的货车左方撞到死者,死者倒地滑开,被告亦停车。事件报警处理。
被告无超速碰撞前1至2秒才见死者故无减速
救护员到场发现死者昏迷,头上有一处流血伤口。同日被告在拘捕及警诫下称,向朋友借用涉案货车,案发当日如常取货后驶至安埔路,被告熟悉案发地点。当被告见到死者时,死者相距货车左车头约2呎,两者之间无阻挡。被告在碰撞前1至2秒才看到死者,故无减速。死者延至8月22日不治,死因为多处创伤。
验车报告显示,被告的车辆驾驶座踏板区域地板上的附加金属板未被固定;驾驶座前方安装了能够显示储存视像的视像显示装置,以及仪表板上添加大量物件,和悬挂在中央后视镜上的装饰物,阻碍司机全面观察车辆前方的道路及交通情况。
辩方求情冀法庭考虑到,被告的不小心驾驶程度并非最严重,他当时没有超速,未见到2名行人前车速已经缓慢。辩方强调被告不是想「卸膊」逃避责任,但望法庭考虑案发时的情况而作合适判刑。
案件编号:DCCC575/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