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水务署技工不满物管处理垃圾态度 连烧4层垃圾房囚2年 官斥为泄愤纵火须判阻吓刑罚
发布时间:12:04 2026-05-13 HKT
前水务署机械技工前年在黄大仙居屋的4个垃圾房连环纵火,被捕后指曾多次向物管投诉垃圾处理不当问题不果,才用打火机燃烧纸张以表不满,并图逼使物管解决问题。前水务署机械技工早前承认4项纵火罪,法官练锦鸿今早在区域法院判刑时斥,被告的行为不成熟,自我约束力不足,主要为泄愤而犯案,尽管没有造成人命伤亡及严重的经济损失,惟纵火带来的后果极严重,须判处阻吓性刑罚,终判处被告入狱2年。
罔顾他人安全只为泄愤行为不成熟须判阻吓刑罚
练官判刑时指,被告源于自我约束力不足及罔顾他人安全而作出犯案行为,上诉庭指出此类控罪的后果严重,香港人口稠密,被告涉及在多个楼层纵火,须判处阻吓性刑罚。练官认为,尽管被告犯案动机并非有意令他人生命受损,其行为不成熟,主要为泄愤而犯案,没有造成人命伤亡及严重的经济损失。惟练官直言,社会上不少人在生活上均会遇到不如意的情况,但并非可以大胆妄为地采取危险行为以改善不如意之处,理应要在合法的情况下行事,终判处被告监禁2年。
被告对卫生问题有明显执著用错方式表达不满
辩方引述两份精神科报告及背景报告指,被告没有精神问题,真诚地承认犯案,亦显示出悔意,向受影响的人致歉。至于心理报告则指,尽管被告的童年不愉快,惟踏入社会后有改善,而被告对卫生情况有明显的执著,才用错方式表达自身不满,虽然被告没有重大心理上的问题,但仍建议被告接受辅导及课程,以改善情绪及与人相处的态度,加强正确观念。辩方续称,所有为被告索取的报告内容正面,被告用错方式表达不满,因一时犯错才干犯本案,属个别事件,其重犯机会低,亦有改过的决心,望法庭轻判。
被告居住大厦4层楼垃圾房分别起火
案情指,被告居住黄大仙启钻苑启慈阁的21楼,20楼的住客在前年8月4日下午4时许,在单位内闻到烧焦味,遂沿著烧焦味的方向查看,并发现垃圾房内的垃圾在燃烧,住客报警求助,消防到场扑熄火种。同月11日上午7时许,保安检查楼层时分别在19楼、18楼、11楼的垃圾房发现火种,报警后消防到场扑熄火种。火势导致4层楼垃圾房的瓷砖及墙壁熏黑,事后维修费用需3万元。
被捕后承认纵火因多次向物管投诉垃圾处理无门
经警方调查闭路电视纪录后,在同月12日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诫下承认在屋苑4个楼层的垃圾房纵火,表示曾多次就屋苑处理垃圾不妥的问题向物业管理处投诉,惟投诉无门,才用打火机燃烧纸张,以表达对物管的不满及企图引起物管的注意,逼使物管解决垃圾处理不当的行为。
被控4项纵火罪地点分点为4个楼层垃圾房
27岁被告陈家俊,被控于2024年8月4日在香港黄大仙启钻苑启慈阁,无合法辩解而用火损坏20楼垃圾房,意图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损坏;另于同月11日分别3度无合法辩解而用火损坏19楼、18楼、11楼垃圾房,意图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损坏。
案件编号:DCCC1512/2024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