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于中港城男厕写煽动字句 兼职文员否认煽动罪 辩方争议警诫供词自愿性及准确性
发布时间:13:52 2026-04-16 HKT
18岁暑期兼职文员涉嫌于去年7月,三度在中港城男厕墙上写煽动字句。他早前承认3项摧毁或损坏财产罪,但否认煽动罪,案件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总裁判官苏惠德审理。辩方争议警诫录影会面自愿性和准确性,指警员曾威迫被告,及忽略被告明显不自然的举止,未有安排合适成人陪同。当日在场的警员否认曾向被告表示若不作招认,会面对更严重的罪行;或与被告说要提及憎恨政府,法官会认为他有悔意。
被告梁佳乐,报称暑期兼职文员,否认1项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承认3项摧毁或损坏财产罪。
辩方指被告患自闭及解离症难以理解复杂问题
承认事实指,香港自2019年6月起爆发反修例运动,而「光时」口号常被使用,带有香港独立、分裂国家的意思。案发男厕位于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楼,进入方式只能透过输入6位密码及该层租户持有的门卡进入。被告于案发时间在11楼工作,他于2025年7月21日被拘捕。

辩方大律师何同殷于庭上读出反对接纳警诫录影会面理由,指被告当时仅18岁,警方未有安排合适成人陪伴便录取口供。被告患有自闭症及解离症,缺乏眼神接触及行为僵硬,在录取口供期间多次可见他面部抽搐。然而警员明显忽略被告不自然的神态举止,继续在无家人及律师在场下进行。
辩方指出被告难以理解复杂的问题,他数次回答的内容显示他不理解问题。警员曾问被告知否自己的行为违法,被告称知道,但警员未有著他进一步解释,被告理解能力有限,以为只犯了涂鸦相关的法例。
指警方曾教被告要提憎恨政府亦未获告知权利
辩方另提出警员曾在拘捕时,向被告表示若不作招认,会面对更严重的罪行;以及与被告说要提及憎恨政府,法官会认为他有悔意。辩方强调被告从未获告知自己的权利,他在长时间的会面中未获合理膳食安排,以及未曾获准联络家人或律师等,被告供词自愿性及准确性存疑。
控方传召侦缉警员许正伟(音译),许于案发当日当值国安处,他到涉案中港城男厕调查,先检查厕格妥当后留守。许供称被告其后进入男厕第一厕格,他听到类似白板笔书写的「唧唧声」,被告离开第一格再到第五格如厕,许检查第一格发现被写上煽动字句。随后许的同袍截停并拘捕被告。
警员称会面录影期间与被告身处不同房间无交谈
许于盘问时指拘捕时未曾与被告说话,亦没有说出要被告承认写上字句,否则会被控更严重的罪名。许另否认在警署会面室外走廊向被告提及,要讲出憎恨政府以使法官觉得被告有悔意,许指当时他在监控室,而被告在会面室内,他无见到被告或与其交谈。
负责拘捕及警诫录影会面的侦缉警员叶家辉供称,在厕所截停被告时,被告有点愕然和紧张,叶出示委任证后要求核实被告的身份。叶从被告的左前裤袋搜出涉案麦克笔,他拘捕被告及警诫,被告称「啲字系我写嘅,我写嚟俾其他人睇」,并提及在7月17日及18日都曾在同一厕所写字,叶形容被告当时与人有眼神接触,表情行为与常人无异。
有向被告派发羁留人士通知书讲明权利
叶家辉续指,在尖沙咀警署的会面室进行警诫录影会面,他有向被告发出发给被羁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调查人士的通知书(Pol 153),并讲述被告可以要求律师陪同、通知亲友、要求食物等权利,录影会面期间被告没作出投诉或要求。
庭上播放4次警诫录影会面片段,叶曾问被告需否他人陪同,被告回答「唔使」。在第二次会面中被告回答涂鸦的目的是「憎恨政府」、「同埋其他人见到都会憎恨政府」,而被问「光时」口号的意思,被告表示「纯粹就系憎恨政府」。
不觉被告说话不自然或「牛头不搭马嘴」
盘问期间,叶不同意被告的声线比较单调,他不觉得被告说话不自然或「牛头不搭马嘴」。叶指在首次及第二次录影会面之间,被告不曾离开房间,叶与许不曾在走廊和被告说话,而被告有关憎恨政府的回答不是受许的影响。叶另提及在录影会面开始前已解释权利,但忘记让被告在文件上签署,故在开始录影后著被告签名,两秒后抽走,叶否认无给予被告时间细阅权利。
辩方其后指出,叶与被告于7月21日接触约9小时,理应观察到被告有精神障碍。叶不同意,他当时觉得被告与常人无异,上庭才知被告被诊断患自闭症及解离症。辩方又播放约两分钟的录影会面片段,指被告的嘴部抽搐约10次,质疑叶当日理应察觉到被告的不自然之处。叶指当时望著被告的五官,无刻意留意被告的嘴部,称「我有时写吓嘢、耷低头」、「唔会无时无刻望住佢𠮶嘴」,他表示9小时中或有一两次留意到被告的嘴部动作,但不认为是抽搐。
搜屋时被告母亲在场但无要求陪同被告
叶同意被告的回应断断续续、支离破碎,且他不时会重复上一句的内容;叶亦认同会面中被告态度合作,有问必答。辩方问叶会否认为被告有高顺从性,叶反问「何谓高顺从性,我对我老婆都好顺从」。法官之后问到搜屋时有否旁人在场,叶指在被告新居搜屋时,其母亲在场,但她无要求陪同被告。
被告梁佳乐面对的煽动罪指,梁于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在香港,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即在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3号中港城第3座11楼男厕墙上写上陈述和公开展示该等陈述,具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对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或在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煽惑他人在特区作出暴力作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区法律或不服从根据特区法律发出的命令的作为。
苏官将认罪的3罪判刑押后至煽动罪审讯后处理,而因被告损坏而导致的1500元清洁费亦留待届时处理。
案件编号:WKCC3238/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