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收紧传媒查册 记协提覆核败诉 政府欢迎裁决

更新时间:09:48 2026-03-06 HKT
发布时间:09:48 2026-03-06 HKT

《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查册案上诉2023年终极胜诉后,运输署翌年初为车牌查册实施新安排,新闻工作查册不会自动获批,署方会详细问及资讯用途和价值,香港记者协会同年入禀提出司法覆核,质疑署方新安排违反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要求法庭裁定署方政策违宪。法官高浩文今早(6日)于高等法院宣判记协败诉,驳回司法覆核。

特区政府欢迎法庭驳回有关司法覆核。特区政府表示,运输署自2024年1月8日就发出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实施的优化安排,旨在清楚订明车辆登记册的设立目的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指明情况,以确保申请证明书的用途符合设立登记册的目的,并且属合法及正当,及有关资料只是用作申请时所指明的目的和用途,以期保障车主的个人私隐。有关安排在所有适用的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合理平衡。运输署会继续根据现行安排处理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的申请。

申请人为记协,答辩人为运输署署长。港台《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以车牌查册来报道元朗「721」事件,其后被裁定2项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成,罚款6000元。蔡玉玲2023年6月终极上诉胜诉,终审庭认为没有理由限制查册用途选项为申请者使用车辆作交通或运输相关事宜,或将真诚的新闻调查排除在外。

官:署方新安排没有越权

判词交代,在署方新安排下,车主及与车主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士例如买家、保险索偿等,查册依旧会自动获批;其他人士包括新闻工作者申请则属例外情况,须书面解释申请理由详情,署方具有重大酌情权,认为申请合理合法,符合公益才会批准。本案针对后者政策。

法官根据蔡玉玲案案例,指出不应将真诚新闻工作排除在外,为新闻用途申请车辆查册理据充分,而署方考虑其申请时有权酌情灵活处理,当能够证明到查册申请具公益时才批准申请。法官认为新安排符合蔡玉玲案要求,不难理解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士的申请理应严格审查,新闻工作者有途径查册,但申请不应自动获批。

法官解释虽然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工作时可获《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原则豁免,然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原则同时向署方施加责任,要保护个人资料,新闻工作者也不能获全面豁免,要有合理理由报道有助公益,署方才能披露个人资料,因此裁定署方新安排没有越权。

至于考虑到新安排是否违宪时,法官指要权衡新闻自由及车主私隐权,认为在相称性测试下,新安排与保护车主私隐权之间具合理连系,而且限制没有超出必要,没有全面拒绝所有新闻工作者申请,新闻工作者只需要另行说明理据。因为新闻工作者申请一旦获批,查册资料便可能广泛流传,因此需要小心考虑。法官认为新闻工作者申请出现延误自然不过,不是用以打压新闻工作者,至于延误程度则是另一回事,需视乎个别情况。

不认为新安排对记协构成不可接受的沉重负担

记协方陈词指登记车主早已同意将个人资料交托署方,法官不同意,不认为车主已经授权,因此署方有责任披露其个人资料。法官直言虽然新闻自由乃社会基石,但新闻工作者没有特权凌驾他人,而且现今社会任何人都可以自称记者做新闻调查。法官不认为新安排对记协构成不可接受的沉重负担,重申署方没有全面拒绝所有新闻工作者申请,新闻工作者仍能查册,只是门槛较高。

记协担心查册时署方会通知相关车主,变相通风报信。法官引用数据反驳,自2021年起至今批准约9.5万次查册申请,当中仅曾发出900多封电邮通知,平均每100次成功查册才通知车主1次,反映署方执行时有严格筛选制度,至于传媒担心遭报复一说,则未免说得太远。

记协列举了6宗不同传媒查册个案,全部出现延误,部份最终被拒。法官罗列申请详情指需视乎情况而定,个案中处理时间最长者达171日,然而当中牵涉多番书信来往,复杂申请需要人手审视,花费额外时间处理,署方更可能要咨询其他政府部门,因此延误均能理解,而且部份申请更不如记协所言如此紧急,故没有无理延误。至于拒批个案方面,法庭行使监管职能,无权越俎代庖代替署方定夺,认为署方已按指引考虑相关因素,有权为免侵犯私隐而拒绝申请。基于以上种种,法官终认为理据无一成立,驳回司法覆核。

法官特撰后记,指出新安排运作至今必已度过了适应期,合理地预期署方处理查册申请时可以大幅加快过程,如记者申请时具恰当凭据,说明到新闻用途的话,同类型申请理应可以快速处理,即便不是1、2天,也不应耗上多个星期,这也不应视乎署方认为申请是否紧急。法官强调行使新闻自由是为了社会公益,署方处理相关申请时理应为此报以信任。

案件编号:HCAL559/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