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轮椅单车径行驶兼超载 边揸车边手抱幼童「劲牙烟」 仲有一个企车尾?运输署咁回应...

更新时间:20:53 2026-02-13 HKT
发布时间:20:53 2026-02-13 HKT

电动单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可移动工具,近年在港越趋普及,不少市民和外卖车手会冒违法风险,在行人路、单车径、甚至马路上行驶。此外,电动轮椅亦不时有险象环生,《星岛头条》接获读者报料,日前在将军澳宝邑路、至善街一带单车径上,有一辆电动轮椅不但疑违规在单车径上行驶, 一名幼童更坐在轮椅驾驶者的大腿上「手抱」,车尾甚至怀疑经改装,再多站一名女生,读者目睹该轮椅正在「落斜」,倘不小心煞车或有其他车冲出,后果不堪设想。

报料人:轮椅载两人 倘煞车后果不堪设想

读者表示,见到事主「手抱」幼童,直言「觉得非常危险」,相信轮椅经改装、车尾更加装后轮和脚踏,而该站立的女生更一手扶住轮椅,一手在低头玩手机。读者形容涉事轮椅人士超载行为自私,不但无顾及同行人士安全、更对其他骑单车人士构成风险。

运输署:电动轮椅不可在单车径上使用

运输署回复《星岛头条》查询表示,为医疗需要而制造的电动轮椅,属步行辅助工具,可协助行动不便的人士出行。一般而言,电动轮椅可在行人路使用,而使用电动轮椅的人士须遵守与行人相关的规则和指示,包括不可在单车径上使用。此外,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任何人士若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驾驶,或其驾驶的速度或方式会对公众产生危险,便属违法。

安全隐患增加 陆伟雄促修例与时并进 

大律师陆伟雄向《星岛头条》表示,电动轮椅在法律上被视为「行人辅助工具」,而非正式交通工具,因此理应在行人路上使用。然而,香港目前无针对电动轮椅违规行为法例。他指,若发生碰撞或造成严重阻塞,执法人员或可引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条(8)作出检控,该条例禁止任何人在无明显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骑或驾驶。

陆伟雄坦言,考虑到电动轮椅使用者多为残疾或弱势人士,多以警告、劝告及教育先行。然而,随著电动轮椅日渐普及,甚至被滥用及改装,其速度有时比单车更快,对公众构成的安全隐患日益增加。陆伟雄认为法例应与时并进,建议针对电动轮椅修例达致「立竿见影」的阻吓效果,认为现行法例已「不合时宜」,例如《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中仍保留涉及「马匹」的字眼,反映法例早已过时。

陆伟雄直言,法例应与时并进,建议针对电动轮椅修例达致「立竿见影」的阻吓效果。
陆伟雄直言,法例应与时并进,建议针对电动轮椅修例达致「立竿见影」的阻吓效果。

记者:陈俊豪